政治讀新術_每周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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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7年!辜仲諒涉紅火案被控背信 更三審仍判無罪

發布時間:2023/11/30 10:07

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在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中信銀行購買高度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出售給紙上公司「紅火」,再趁著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時,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利超過10億元。案件纏訟至今17年,辜仲諒一度被依《銀行法》背信等罪,判刑9年8月,直到前年高院更二審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高檢署不服上訴,更三審今(30)日宣判,仍判辜仲諒無罪。

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涉紅火案,高院更三審仍判辜仲諒無罪。(圖/中信慈善基金會官網)

時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的辜仲諒,被控在2005年間,與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的張明田等人,利用中信銀購買總計3.9億美元的結構債,隔年卻未經董事會核議,以4億美元出售給紅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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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辜仲諒再趁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利用利多消息及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時,由紅火公司贖回高度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的匯率計算,約10億1480萬餘元。

檢方起訴認定,紅火並非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造成中信銀行遭受重大損害,辜仲諒並藉此間接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因此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及《證交法》起訴辜仲諒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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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9年8個月,併科罰金1.5億元;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符合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等,改判3年6個月;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則認為辜仲諒等人並沒有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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