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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被認證「行人地獄」 還「不能檢舉違規」的思考?

發布時間:2024/3/9 18:00

記者陳弘志/分析報導

行政院會7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決議透過法律明文制定「10種人民不能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這項做法,固然引發部分開車人拍手叫好,以後不會收到太多罰單,但也引發不少民眾質疑,這是變相鼓勵違法、違規嗎?以後的交通,是否還讓人有信心?

政府修法「10種人民不能檢舉的交通違規」,引發社會議論。(圖/pixabay)
政府修法「10種人民不能檢舉的交通違規」,引發社會議論。(圖/pixabay)

到底是哪10種違規行為,今後人民不能檢舉,只能「目睹其違規」呢?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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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五、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七、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
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根據交通部指出,政府會這樣做,是因為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的案件「數量暴增」,且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違規人駕照2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已影響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改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相關實務問題,因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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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要解決以上問題,希望以「工程改善」手段為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社會當然樂見,顯示交通環境設施未來會更臻完善,更能有效保障用路人的安全。但修法明定「10種人民不能檢舉的違規」,就讓不少民眾覺得不解,難道要眼睜睜目睹違法,損害社會大眾、行人、其他駕駛和騎士的生命安全嗎?

台灣的交通,本地人見怪不怪,直到CNN報導台灣政府想推廣國際人士來台觀光旅遊,卻指出台灣是個「行人地獄」,才讓政府與國人驚覺,原來台灣在外國人的眼中,竟是如此不堪。若人已活在「地獄」,民眾還不能舉發「亂象」,豈不讓人難以理解。

檢舉的目的,就是運用「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的能量,畢竟不是所有場合、時間,都有警察會出現,且能夠察覺弊端,排除違規不合理的狀態。例如,經常有車輛,緊鄰停靠在公共巴士招呼站旁,讓公車無法進站,影響民眾甚鉅,若百千人目睹這種違規狀態,卻修法勒令「民眾不得檢舉」,豈不怪哉?

當然,台灣確實有「檢舉達人」的存在,若開放檢舉,已造成獎金爆量發出,政府可以明定檢舉這10種違規行為不再發獎金;若是這10種違規行為「只需勸導」,若不聽從改善,才會告發,也可修法「類除罪化」,但不應是「警察可直接對此開單」無需勸導,但民眾連檢舉都不行,於法應該一視同仁,同樣依法處置才對。

如果是檢舉數量太多,導致交通單位「無力處理」,若不是凸顯台灣亂象嚴重,就是「苛法」應該修法放寬,也不應該是「只有民眾不得檢舉」。且民眾的檢舉,若影帶、相片證據力薄弱、或狀況不嚴重,裁量時也可直接不處理;至於記不記點問題,若規定「警察舉發」才記點,「民眾檢舉」不記點,也可解決職業駕駛人生計受影響的問題。

畢竟「警察不見得總在最需要的時候出現」,禁止民眾檢舉,以後「最需要的時刻」,就會發現「狀況都在違規中」,妨害了公眾利益。

況且「修法讓民眾目睹違規,卻不能檢舉」,其未來影響是否會擴及今後民眾目睹家暴、犯罪、違法等事件,都漠然不予關心、不再報案舉發、「自掃門前雪」,都值得觀察與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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