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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擋行人通行將罰15萬!立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發布時間:2024/4/16 17:23

異動時間:2024/4/16 17:28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未來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將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希望讓台灣不再是「行人地獄」。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未來凡阻擋行人通行,可開罰15萬元。(圖/台中市政府)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未來凡阻擋行人通行,可開罰15萬元。(圖/台中市政府)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載明,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如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主管機關需協調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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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可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支持,順利完成這項立法作業。他表示,為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此法也會提升國內整體道路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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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此法也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可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利日後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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