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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出爐!國會職權修法「大部分違憲」 不得反質詢有條件合憲

發布時間:2024/10/25 15:48

異動時間:2024/10/25 18:14

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今年5月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但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5)日針對「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部分宣告違憲;反質詢有條件合憲。

憲法法庭今年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審理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釋憲案。(圖/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YT)

立法院於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部分條文,賴清德於6月24日簽署公布,法案於6月26日正式生效。但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及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陸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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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7月間針對暫時處分部分開庭,並於7月19日裁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部分條文,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可能引發憲政疑義與衝突,讓民主憲政運作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故宣告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之後在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實質審理,並於今日下午宣判,依舊針對「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部分,認為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等,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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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出,基於附隨程序不能違背主要案件認定的原理,大法官在7月間暫時處分時的心證,確實與本案宣判心證一致,仍認定大部分的條文因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憲法》原理原則,因此宣告違憲。

立法院於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圖/資料照)

針對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今日判決指出,總統並沒有到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的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總統是否要國情報告,以及何時、何等方式、報告主題與範圍等,都是總統本於《憲法》職權而審酌決定,並基於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立法院不得片面決定。此外,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不能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也不能針對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總統聽取建言的權力。

針對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規定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部分,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宣告無效。判決中也指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得反質詢之規定,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時,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在此前提下,不得反質詢之規定不牴觸憲法。

對於調查權行使部分,判決指出,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的憲法要求,宣告無效;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的規定,均因違憲一併失效。大法官並限縮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對於審判中訴訟事件的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的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的事項,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至於聽證會之舉行,大法官針對裁罰、移送彈劾或懲戒、追訴刑事責任等部分,認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逾越《憲法》所定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地範圍,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宣告失效。而《刑法》增訂的「藐視國會罪」也因違憲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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