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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法三讀過關沒用?台電喊話:單純修法無法保證核安也不是負責任態度

發布時間:2025/5/14 00:10

記者盧逸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不過台電公司表示,核三廠仍需屆期停機且須依照國際標準進行評估審查。台電強調,單純修法無法保證核安,也不是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

台電強調,單純修法無法保證核安,也不是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資料照)

台電公司指出,立院三讀通過核管法條文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後續仍需待主管機關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方能進行評估,而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為40年,因此仍需屆期停機。台電強調,安全是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核燃料的連鎖反應一旦啟動就會持續反應,需透過控制棒及冷卻系統等各項設備的外部介入才能維持核反應穩定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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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坦言,與傳統水火力發電只要中止水流或火力燃料的輸入就會停止運作是完全不同,核電廠已運作多年,需依國際標準針對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針對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且再運轉計畫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改善通過。

台電公司重申,核廢料處理困境更應正視與面對,要討論核電延役也需面對並支持核廢最終處置選址與設置工作及社會共識,核電機組除役非突然發生,台電已有準備、提前因應,能確保穩定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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