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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加熱器禁陳列 合法商品卻剝奪消費者知情權

發布時間:2025/9/18 16:02

文/孫立群(大學教授 )

國健署日前通過14項加熱菸的健康風險評估,最快10月中即可上市。然而規範卻出現矛盾:加熱菸菸品可以陳列,但必須搭配才能使用的加熱器卻被禁止陳列。署長沈靜芬更在新聞上公開表示,加熱菸加熱器不得陳列、不得展示。這項政策,若從邏輯與法治檢驗,不僅荒謬,更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加熱菸加熱器。資料照片
加熱菸加熱器。(圖/資料照片)

任何購買行為,都是「先了解,再決定」。消費者買衣服能試穿,買手機能比較螢幕功能,買保養品能閱讀成分。但在加熱菸規範下,情況卻荒唐,例如:加熱菸草柱可見,卻看不到加熱器;消費者必須花近4000元購買加熱器,卻無法事先確認外觀與規格。更關鍵的是,沒有加熱器,加熱菸品根本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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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允許販售汽車油料,卻把汽車本身藏起來。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買到「不能單獨使用的產品」,等於被迫「先付錢,再知道自己買了什麼」。這樣的荒謬情形,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剝奪。

比例原則下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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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陳列器具,看似管制,卻違反比例原則。
1.適當性不足:消費者完全看不到器具,不僅無助市場透明,還可能讓假貨趁機流通。2.必要性欠缺:全球已有上百國販售加熱菸,無一禁止加熱器陳列。因為加熱器是電子產品,不是菸品,理應與一般電子用品同樣處理。3.均衡性失衡:讓消費者在資訊不足下,做出高額消費決策,過度壓抑正當權益。

換言之,「菸品可見、器具隱藏」是形式合乎、實質矛盾的管制,效果有限,卻製造更多副作用。

從法律角度來看,更充滿矛盾
菸害防制法第8條規定,僅禁止無法辨識年齡與可直接接觸的販售方式,器具放在店內陳列並未違法。同法第12條規定,禁止的是廣告與促銷,並未禁止純粹的銷售陳列。第13條規定,強調陳列應讓消費者獲知品牌與價格。若菸草柱能陳列,卻把器具藏起來,顯然違背立法意旨。

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規定,要求業者提供完整資訊,以保障消費者安全與合理選擇。禁止陳列器具,明顯違反此精神。

合法商品不該淪為「隱形商品」
加熱菸是「加熱非燃燒」。若消費者只買到加熱菸草柱,卻不知道必須搭配器具,甚至可能誤以為能像紙菸一樣用打火機點燃,最後發現根本無法使用。沒有加熱器,加熱菸草柱毫無用途。這種資訊不對稱,不僅讓消費者挫折,更削弱安全保障。

更荒謬的是,這些產品經合法審查上市,業者依法繳稅,屬於合法商品。政府一方面允許上市、收取稅收;另一方面卻設下不合理限制,剝奪消費者的知情與選擇權,實質上是對合法消費行為的打擊。

消費者花4000元買一台加熱器,卻不能事先看到外觀與規格,這樣的規範有違常理。全球沒有任何國家禁止加熱器陳列,只有台灣成為孤例。當健康風險評估已依法通過,產品合法上市,政府卻在後續規範中剝奪消費者權益,無異於動搖制度正當性。

我們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立即檢討修正「器具不得陳列」的規定。唯有讓合法商品合理陳列,才能在透明的市場環境下,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建立健全的制度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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