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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見老婦屍僵未急救 兒怒控怠職「提150萬國賠」判決出爐

發布時間:2025/10/12 15:49

記者柯澔侖/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指控母親倒下後,消防救護人員到場卻未施以急救,導致母親身亡,因此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請求國賠150萬餘元。不過,一審簡易庭認為救護人員處置符合法令規範,並未怠忽職責,判決駁回。李男不服提起上訴,台北地院近日再度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再上訴。

北市一名男子指控母親倒下後,消防救護人員到場卻未施以急救,導致母親身亡,因此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請求國賠150萬餘元(示意圖/資料照)
北市一名男子指控母親倒下後,消防救護人員到場卻未施以急救,導致母親身亡,因此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請求國賠150萬餘元。(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於2021年6月20日,李男的母親在北市住處突然倒下。警方獲報後通知消防局派員前往救援,救護人員抵達現場檢查後,研判患者已無呼吸、心跳,身體也已經呈現「屍僵」狀態,因此未再施行急救處置及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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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事後控訴,母親當時仍有體溫且未完全僵硬,有警員的對話為證明,但救護人員未盡急救義務,更未向家屬徵詢急救意願,侵害其「知情權」與「急救權」。他主張若當時及時施救,仍有可能挽回母親性命,因此提出國賠,請求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共計150萬1000元。

對此,台北市消防局指出,救護人員抵達後依照專業評估,確認患者已符合現場死亡條件。依據衛福部函釋,這類個案不屬《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義的「緊急傷病」,因此不具備實施緊急救護的必要。消防局強調,當下的處置並未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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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過程中,檢視了現場救護紀錄、員警錄音譯文及相關照片,確認救護人員與在場警員皆認為患者已無呼吸,且屍僵狀況明顯。法官認定,李男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母親當時仍有生命徵象或救回機會,因此其主張缺乏依據。

至於李男指稱自身「知情權」受侵害,法院指出,緊急醫療的核心目的在於搶救生命,若要求救護人員在現場必須先徵詢家屬同意再行處置,恐影響救援時效,與立法本意相違。法律並未賦予家屬此項公法請求權,因此該部分訴求也難以成立。

法官在判決中進一步指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若公務員執行職務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經審酌本案,救護人員依專業判斷並依法執行職務,處置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原告亦未能證明消防局有明顯疏失,因此判決駁回李男的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李男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不過,台北地院認為救護人員的判斷合理、程序正當,並未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仍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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