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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國民法官判決被打臉 毒駕撞死警判18年半遭高院認有誤

發布時間:2025/12/30 13:12

高院審理毒蟲黃國維毒駕逆向撞死警察案,打臉國民法官發回一審。
高院審理毒蟲黃國維毒駕逆向撞死警察案,打臉國民法官發回一審。

圖文/鏡週刊

毒蟲黃國維去年7年毒駕逆向撞死警察,一審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判18年半,上訴二審後,國民法官卻遭高院打臉,二審合議庭今(30日)撤銷判決並發回新北地院,將重新由國民法官庭審理,這是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首例被二審發回,至於同為事實審的高院為何不自己判?判決指出,是為落實國民參與審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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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撤銷原判決的理由之一是認為一審未釐清被害人的死亡究竟應歸咎於「毒駕行為」還是「危險駕駛行為」,由於本案被告吸食多種毒品、逆向飆速闖紅燈,最終導致優秀警員殉職是不爭的事實,無論哪種行為都是這場悲劇的元兇,法律上是否過度糾結於「哪一個行為致死」?一審是由國民法官審理並重判,如今卻又要讓程序重頭來過,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無疑是另一種折磨。

高院承審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邱鼎文、受命法官解怡蕙在判決指出,若第二審職業法官逕自改判,在不同論罪科刑基礎下另為量刑判斷,恐引發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並使國民參與審判宗旨無從落實,高院在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宗旨及被告防禦權的保障認為以發回為適當且必要,高院指出,期使國民法官能就被告前開防禦權行使所指摘的爭點重為審認,在國民參與審判之精神下做出妥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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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黃國維於2024年7月間在施用愷他命及含有混合毒品的電子菸彈後,即便在意識模糊的狀態下,仍執意駕駛小客車上路,在三重街頭連續出現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後來在正義北路路口,以完全未踩剎車的狀態高速衝撞正在停等紅燈的警備車。這場車禍導致當時坐在副駕駛座的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黃姓員警殉職,另有兩名人員受傷。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黃男行為惡劣,且無視公眾安全,決定採取從重論處判18年半。

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在法律邏輯上存在「重複評價」的嚴重瑕疵。高院指出,黃男的行為雖然同時觸犯了「毒駕致死」與「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兩種罪名,但這兩個罪名保護的都是同一位被害人的生命法益。法律上的「加重結果犯」本質已包含了對生命喪失的高度非難,一審卻將一個死亡結果拆解為兩個罪名並重複在量刑中考量,違反了法治國家「禁止雙重評價」的基本原則。此外,一審在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時,也未釐清其與刑法罪名間的重疊性,導致判決有過度處罰之虞。

除了對一審判決的法律評價,高院對一審程序上也有意見,二審判決指出,在國民法官制度中,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是審判的核心,法官應引導國民法官理解法律的細微差別。高院發現,一審在準備程序中,並未明確釐清被害人的死亡究竟應歸咎於「毒駕行為」還是「危險駕駛行為」,這兩者在法律適用與法定刑度上存在顯著差異。由於一審未要求辯護人確認爭點,也未見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針對這些關鍵點進行實質辯析,導致被告的防禦權在程序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今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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