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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負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2023/5/30 16:17

社群平台屢傳投資詐騙,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平台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圖/中央社)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為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條文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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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政院版本,立法院多位立委及黨團也有分別提出修正草案版本,併案審查。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修法三讀程序,希望公私部門合力從源頭阻絕詐騙。修正重點包括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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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這次修法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藉由列舉非法廣告的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的情事。

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不得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不得為保證獲利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另外,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5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這次修法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

新增條文並加強網路平台業者對廣告的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規範不得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

此外,網路平台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日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說,修法預期效益可促使網路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職責,並藉揭露網路廣告刊播者、出資者的資訊,減少匿名廣告出現,以期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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