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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資格保衛戰吞敗!李貞秀告中選會聲請停止執行 未經「訴願程序」北高行駁回

發布時間:2026/5/6 17:48

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不分區立委李貞秀,日前遭民眾黨開除黨籍後,中選會函請立院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公告由許忠信遞補,李貞秀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公告無效、撤銷公告,並聲請停止執行,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6)日認定她未先依程序提起訴願,裁定駁回聲請。

李貞秀遭民眾黨開除黨籍後,不滿中選會函請立院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並公告由許忠信遞補,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未先依程序提起訴願,駁回聲請。(圖/資料照片)
李貞秀遭民眾黨開除黨籍後,不滿中選會函請立院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並公告由許忠信遞補,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未先依程序提起訴願,駁回聲請。(圖/資料照片)

民眾黨中評會在上個月13日決議開除李貞秀黨籍,她因此喪失不分區立委身分,中選會上月15日公告由許忠信遞補,李貞秀不服相關行政行為,逕自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確認中選會公告無效,或撤銷公告,並指擔任立委期限有限制,待訴訟確定任期恐已屆滿,有急迫危害,因此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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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依《訴願法》規定,受處分人原得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由前開機關獲得救濟,沒有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行政法院是審查行政處分違法性的最終機關,如不待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

此外,關於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救濟的規定,必須是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即難以救濟的情形,否則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予以救濟的必要,應認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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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李貞秀未循訴願程序,就該等處分的停止執行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經相對人中選會查明陳報。因此認定李貞秀逕向法院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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