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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進公共場所仍遭拒!監院促修法:公部門違規應直接裁罰公布

發布時間:2026/7/6 12:56

記者張雅茹/綜合報導

導盲犬進公共場所遭拒事件仍時有所聞,監察院今發布新聞稿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修正通過已逾20年,但實務上仍有導盲犬被拒絕進入公共場所,或被額外附加限制條件的情形,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與自立生活。監委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要求衛福部積極檢討,研議公部門若拒絕導盲犬入內,應直接裁罰並公布違規態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修正通過已逾20年,但實務上仍有導盲犬被拒絕進入公共場所。(示意圖/unsplash)

監委指出,依法導盲犬可陪同視覺障礙者進出公共場所,但過去發生多起爭議,包括2011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曾告知視障者,若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2024年也曾有餐廳拒絕導盲犬入內;2025年則發生臺南市關仔嶺臺灣木材故事館相關事件。不過,由於違規者多被認定是不熟悉法令,各地主管機關多僅要求限期改善,未依身權法第100條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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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認為,導盲犬是視覺障礙者的「眼睛」,且導盲犬經專業訓練與認證後,才可成為合格導盲犬,不同於一般寵物。若能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將有助保障視障者安全、降低不安,並協助其融入社會與獨立生活。公部門作為法令執行主體,更應嚴格遵守規範,因此若公部門相關機關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形,不應再只以勸導處理,應直接裁罰並公開違規資訊,以發揮示範作用。

調查也指出,目前搜救犬、緝毒犬、導盲犬等工作犬,已有《動物保護法》明文規範保護措施;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也受身權法保障。不過,實務上仍有妥瑞氏症工作犬等其他輔助/服務犬,尚缺乏相應法規。監委要求衛福部與農業部持續關注國際趨勢,研議精進國內法規,在保障身心障礙者需求的同時,也兼顧動物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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