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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藥師涉下藥遭押!律師列「搜保險套、查旅館」7關鍵證據 攸關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定罪

發布時間:2026/9/7 12:18

記者陳欣瑜/綜合報導 

日前新北市淡水區藥局陳姓藥師在工讀女大生水壺下藥FM2,陳男遭逮後竟辯稱「測試藥效、開玩笑」,甚至企圖滅證刪除監視器影像,士林地檢署認為其說詞反覆、犯後態度不佳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對此,律師劉韋廷發文分析,外界最關切的「加重強制性交未遂」能否成立,關鍵在於檢方能否掌握具體的犯罪計畫證據。

新北市淡水區藥局陳姓藥師在工讀女大生水壺下藥FM2。(圖/翻攝自Threads)

律師劉韋廷在臉書分析指出,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是基於毒品、傷害及滅證串證風險,並不等於最終判決有罪。外界最關注的「以藥劑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是否成立,檢方接下來必須拿出具體證據,證明陳男下藥的動機與核心目的確實是為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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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進一步列出檢方後續偵辦的7大關鍵證據領域:
1.電磁紀錄:手機或電腦是否曾在案發前後搜尋汽車旅館、訂房、導航或住宿資訊。
2.作案工具:是否事先準備保險套、潤滑液等物品,且時間地點能與本案連結。
3.私密紀錄:手機內是否有涉及被害人的性暗示訊息、偷拍照片或事前提劃。
4.行動軌跡:車輛導航、行車紀錄器、手機定位顯示其準備將女大生載往特定場所。
5.時機選擇:下藥時間是否刻意挑在藥局即將打烊、現場僅剩兩人的封閉時段。
6.事後反應:女大生出現頭暈、意識模糊後,他為什麼沒有叫救護車、沒有立即坦承只是玩笑,反而要求倒掉水,並多次提出要載她回家
7.餘罪清查:是否有其他員工或前科紀錄顯示其曾有不當碰觸、性暗示或類似飲料異常事件。

劉韋廷強調,若能將「搜尋旅館、準備保險套」等實體事證,與「下藥、觀察藥效、打烊獨處、企圖載走」等行為串聯起來,就能證明陳男已開始實行犯罪,大幅提高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的機會。依據《刑法》規定,以藥劑犯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同樣依法處罰,但是否減輕將由法院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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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讀生飲用後感覺身體與意識出現異常,咬牙強撐返家後便陷入斷片昏迷。(圖/翻攝畫面)

回顧整起案件,陳姓藥師涉嫌於8月26日在店內女工讀生的水壺中投放強烈鎮靜劑FM2。女工讀生飲用後感覺身體與意識出現異常,咬牙強撐返家後便陷入斷片昏迷。女大生於28日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經採樣送驗後,水壺內殘留液體的苯二氮平類(BZD)初篩呈陽性反應,證實遭人下藥。

警方隨後於8月29日與9月5日兩度搜索,並依法將陳男拘提到案移送檢方複訊。複訊後認為陳男不僅犯罪嫌疑重大,且到案後說詞反覆不實、犯後態度極為不佳,顯有逃亡、滅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於昨(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裁准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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