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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首例!花蓮瘖啞男性侵殺害女師「符合減刑要件」一審仍判死 法院曝原因

發布時間:2026/10/8 21:54

記者吳峻光/綜合報導

花蓮地方法院今(8)日做出重大判決,去年5月一名劉姓瘖啞人士,因追求一名國中女老師遭拒,竟闖入被害人居所強行發生關係,後續還殺人取財,行徑令人髮指。今法院一審宣判,劉男涉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花蓮一名瘖啞人士涉嫌性侵殺害女教師,法院一審判死刑。(圖/GOOGLE MAP)

花蓮法院指出,劉男自去年2月17日起,開始參與花蓮境內某召會之活動,結識被害人後心生愛慕,並曾向對方表示想進入召會內之居所,但遭被害人拒絕。劉男並於同年4月16日,趁無人之際伺機侵入被害人房間,竊取其室友所有之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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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後續發現,自己的LINE遭到被害人封鎖,要求對方解除封鎖遭拒,因此懷恨在心,同年5月16日晚間,劉男闖入被害人住所,利用體型優勢強行發生關係後,故意殺害被害人,並盜走手機、平板、筆電、信用卡、皮夾、私人衣物等,甚至連學生試卷都被帶走。

法院指出,依本案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內容,或被告客觀行為表徵觀察,均難認被告於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適用。劉男自幼雖為瘖啞之人,惟成長過程非全然處於隔離教育資源之狀態,其供述及本案之行為,亦顯示其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認定不可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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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被告犯罪手段及結果均屬重大,且具有相當程度之計畫性,並非單純一時衝動所致。另參酌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結果,認被告雖有認知、情緒及人際適應等方面之問題,惟尚未影響其責任能力,且其再犯重大暴力犯罪之風險仍具有相當程度。

法院表示,衡酌被害人家屬所受之重大痛苦,以及量刑鑑定報告載明「未來若無公部門強力介入,被告未來之社會復歸存有極大困難」等因素,認就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處以死刑,始足以反映其犯罪責任及達成刑罰目的,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竊取財物等情狀,處有期徒刑7月;並就扣案及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相關規定宣告沒收。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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