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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助理費17萬!桃市藍議員朱珍瑤貪污一審判8年 堅持上訴證清白

發布時間:2026/10/15 17:26

實習記者何宜蓁/綜合報導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遭控以李姓阿姨充作「人頭」詐領助理補助金,累計17萬餘元。案經桃園地院審理,認定朱珍瑤等4人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朱珍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其李姓母親與妹妹均處有期徒刑4年6月,李姓阿姨則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面對判決,朱珍瑤表示尊重司法,但會堅持上訴到底以證清白。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遭控以李姓阿姨充作「人頭」詐領助理補助金,累計17萬餘元。(圖/翻攝朱珍瑤臉書)

起訴書指出,朱珍瑤當選議員後,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安排母親與妹妹分別負責總務、出納相關事務,同時取得李姓阿姨的身分證件、印章等身分證明,將其列為公費助理向桃園市議會申報聘僱。檢調追查發現,李姓阿姨每月申報的薪資約落在3萬至3萬5000元之間,該助理費與春節慰勞金入帳後,便由其親屬提領轉移,用於家族私人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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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理指出,李姓阿姨於掛名公費助理時,不僅從未實質參與相應的助理業務,也未曾親自管理為支領助理費而開立的台灣銀行帳戶,且部分所得甚至直接匯入李姓母親與妹妹的帳戶。法院認為,朱珍瑤所辯稱阿姨承擔的勞務內容,對比其他公費助理的付出與報酬明顯失衡,足以證明李姓阿姨在此期間根本未盡職責,且朱珍瑤等人心知肚明。

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4人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並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中朱珍瑤藉職務之便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予以加重刑責。李姓母親、妹妹與阿姨三人因未具備公務員資格,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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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最終判處朱珍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李姓母親與妹妹分別處以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李姓阿姨則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此外,法院也宣告沒收李姓母親犯罪所得112278元及李姓妹妹之犯罪所得65000元,若全數或部分無法執行沒收時,將追徵其相當價額。

對此,朱珍瑤強烈駁斥,强調自身深耕地方的基層服務成果大家有目共睹,平時連副業都沒有,「怎麼會去搞有的沒的事情」,表示將提起上訴,力求司法還她清白。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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