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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閃兵案」第一波宣判!廖人帥1年10月最重 14人皆緩刑、得易科罰金免牢獄之災

發布時間:2026/10/20 16:25

記者陳欣瑜/綜合報導

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演藝圈集體偽造病歷「閃兵」案,第4波起訴的廖人帥、阿達、唐禹哲等9名藝人及5名素人役男,因主動自首案情較單純,一審新北地院今(20)日第一波宣判,主嫌陳志明因涉嫌以槍手代背血壓計等方式幫人偽造病歷,被依14項罪名判刑,未訂執行刑,並沒收296萬元不法所得;至於廖人帥等9名藝人及5名素人役男,法官審酌眾人認罪且配合調查,判處6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徒刑,13人獲得緩刑、1人可易科罰金,全數免受牢獄之災,惟須支付公庫30萬至130萬元罰金,及執行60至150小時不等的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閃兵案第一波宣判,由左至右:廖人帥、阿達、唐禹哲。(圖/廖人帥、阿達、唐禹哲臉書)

檢警調查,涉案役男以10至30萬元不等金額與主嫌陳志明合作,由陳男安排槍手代背24小時血壓監測器偽造高血壓病歷以變更體位。合議庭今針對主嫌陳志明所犯14罪,分別判處10個月至2年不等徒刑,因另案尚在審理中故未訂執行刑,並沒收不法所得296萬元;其餘涉嫌閃兵的9名藝人判決細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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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人帥(前Circus成員):判1年10月,緩刑4年,支付公庫130萬元,義務勞務60小時。
唐振剛(前Energy成員):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義務勞務100小時。
阿達:判1年2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100萬元,義務勞務60小時。
唐禹哲:判1年7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30萬元,義務勞務150小時。
李奕釜:判1年8月,緩刑4年,支付公庫50萬元,義務勞務120小時。
邱昊奇: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80萬元,義務勞務 80小時。
李唯楓: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義務勞務100小時。
鄒翰昇: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60萬元,義務勞務100小時。
楊子鋒: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30萬元,義務勞務100小時。

起訴資料指出,廖人帥、阿達、李唯楓、邱昊奇等人,均是在先前涉案的藝人坤達與陳大天開口勸說下,選擇主動自首。公訴檢察官表示,被告等以違法手段變更體位危害國家徵兵公平性,但考量眾人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中素人邱男事後更選擇重新入伍服役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因此建請將14人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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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演藝圈閃兵風暴的第一波宣判,至於率先引爆此波風暴的藝人王大陸,以及同樣涉案的藝人王子、坤達、書偉、陳柏霖、修杰楷、陳零九、薛仕凌等人,目前案件仍在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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