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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合議庭內鬨未了 自律委員會新聞稿挨批指鹿為馬

發布時間:2023/11/23 13:30

士林地院自律委員會針對該院合議庭法官內鬨對於庭長簽名爭議認定沒有違失,同庭法官蘇錦秀不服,砲轟士院新聞稿指鹿為馬。(本刊資料照)
士林地院自律委員會針對該院合議庭法官內鬨對於庭長簽名爭議認定沒有違失,同庭法官蘇錦秀不服,砲轟士院新聞稿指鹿為馬。(本刊資料照)

圖文/鏡週刊

士林地院自律委員會針對該院合議庭法官內鬨對於庭長簽名爭議認定沒有違失,同庭法官蘇錦秀不服,昨晚以我有一個夢為題,在法官論壇砲轟士院新聞稿指鹿為馬,荒誕不經,讓當了23年法官的她,痛徹心扉,讓我們國家的司法合議制度,走入無盡的漫漫長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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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秀以無盡的長夜形容心情,對自律委員會新聞稿做出的以下回應:

(一)關於裁判書簽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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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哪一點規定「審判長為維護裁  判品質,滿足人民之良善裁判請求權,經核閱判決之後,可以拒絕簽名」?

2、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前段規定:「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另外依照吳明軒所著民事訴訟法102年7月修訂十版上冊,第602頁至603頁:「判決書應由為判決之法官作成,並由該法官全體簽名,以示負責。在合議審判,為判決之法官對於判決之結果雖持反對意見,依法固得將其反對意見記載於評議簿(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但仍有於判決書內簽名之義務。」

難道「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擴大解釋後的位階,居然可以凌駕於民事訴訟法之上?還是吳明軒的民事訴訟法寫的上開內容是錯的?

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裁判書製作,應交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本件陳庭長與合議庭其餘兩位法官在評議時所持結論完全相反,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無從將陳庭長所持不同意見添加於判決書中,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並一再請求陳庭長將其認為判決有欠妥適的地方直接修正在判決書上,均遭陳庭長以「我沒有這麼厲害」而加以拒絕,陳庭長既然認為判決內容有欠妥適,卻拒不履行上開要點所定審判長修正判決之義務,已有失職,為何竟然可以依此為由,而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

4、自律會既然已經認知「不應介入審判核心事項」,那麼又要如何「僅依事證審酌陳庭長提出之不同意見書,認其暫不簽名之理由正當」?究竟如何「認定」?豈非天馬行空、自相矛盾?難道僅以形式上觀之,發現陳庭長所提不同意見書之內容甚長,且未記載於判決書內,即可認為「其不簽名之理由正當」? 難道審判長或合議庭任何成員在評議簿上所提之不同意見,只要「未記載在判決書內」,即可以「維護裁判品質」為由,而「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

 5、陳庭長是在宣判期日起第3天晚間,才在院長的勸說之下於判決書上簽名。如果「維護裁判品質」可以作為拒絕簽名之正當事由,自當堅持到底,但陳庭長自己對於判決書之內容,從頭到尾隻字未改,裁判品質毫無更動,為何最後又接受院長「照制度走」的勸說,在判決書上簽名?是不是表示依照評議制度及民事訴訟法規定,陳庭長早在宣判當日之前即應依法簽名?

(二)關於主文公告部分:

1、院長在今年5月的工作會報上宣示:「主文依時公告為法律明定事項,若再發生遲延公告情形,衍生問題即依相關規定處理。」書記官們對此念茲在茲,奉為圭臬,都是宣判當日即行公告。但是,到了陳庭長身上,居然變成「其遲延公告日數為2日,未逾本院管考日數」,身為民一庭長,帶頭違反規定,卻獲得包容寬貸之特殊待遇,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對於其他奉公守法的各股法官、書記官而言,猶如傻瓜,情何以堪?

2、本件的情形,並不是個股法官對獨任案件有所稽延,導致遲延宣示裁判,而是在合議案件宣判時間屆至之後,審判長挾其身為民一庭長的行政權威,對已評決成立之判決主文,積極的阻止書記官依法公告,自律委員會要如何「通知庭長於相當期限內改善」?再者,本件自律會審議之後,有基於上開事實,而「通知陳庭長日後應於相當期限內改善」嗎?如果沒有,自律委員會是否失職?

(三)關於所謂「提醒同仁」部分:

陳庭長對於宣判當日來電請示是否可以依法公告主文之揚股書記官,口氣態度惡劣,其後陳庭長又請股長轉告書記官說:「如果敢上傳主文,他就要懲處」,根本沒有說什麼「依規定」三個字,因為根本就沒有什麼「規定」,可以用來懲處依法公告主文的書記官,陳庭長對書記官以「懲處」二字所為的脅迫恫嚇,居然被自律委員會粉飾為「本於審判長之職責,對行政同仁所為之提醒」,甚至貼心加碼神來一筆以「難認其主觀及客觀上有何不法」,意圖為其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解套,荒唐不公,一至於此,令人痛心疾首。

(四)至於我提到陳庭長「違反讓書記官還卷的義務,至今未能製作確定證明書與歸檔」一事,自律委員會視而不見,裝聾作啞,新聞稿隻字未提,不知究竟有無審議。

(五)依照自律委員會審議的結論,告訴我們:

1、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前段規定只是擺設,吳明軒的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也只是參考,縱使評議完成、縱使判決內容已經獲得過半數多數決的同意,合議庭審判長「為了維護他自己所認為的裁判品質」,可以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

2、陽春法官獨任案件的判決主文務必於宣判當日公告,但合議庭審判長阻止書記官公告主文,遲延兩、三天,沒什麼關係,而且如果自律會沒有先踐行「通知審判長改善而不改善」的程序,這件事就算了。

3、審判長可以威脅書記官「如果敢公告主文,我就要懲處」,因為這樣做只是「本於職責對行政同仁所為的提醒」,書記官只能無語問蒼天。

(六)自律委員會的決議新聞稿,指鹿為馬,荒誕不經,讓當了23年法官的我,痛徹心扉,讓我們國家的司法合議制度,走入無盡的漫漫長夜。

我有一個夢:

(一)我在上一篇貼文「我的自由年代」中曾經提到:「我覺得自律委員會目前的氛圍,已經讓我感覺,對於真相的釐清,與公義的實現,非常渺茫而困難,我可能真的走不到隧道的盡頭,看不到藍天的光亮。自律委員會很有可能會創造一套荒唐的理論,來認可民一庭長『可以拒簽判決書』、『可以不讓書記官公告主文』,以求為民一庭長在泥淖中脫身。」

如今,一語成讖,完全印證了我的預言。

我當初可以精準預言的原因非常簡單,在自律程序開始後,從程序安排的不公平,到個別委員提問的不友善,宛如萬箭穿心,讓我感覺到,彷彿我才是「被付審議人」,在自律程序中,我先後聲請過保全證據、保全完整錄音檔案、詢問證人、函詢司法院…等等,並一再請求自律委員會,不論准許與否,請以書面或電話告知我,一律石沉大海,音訊杳然,我根本不知道是否獲准,也不知道程序進行的進度,當然更不知道陳庭長對自律委員會的任何答辯說詞,我所有的聲請跟陳述,完全只能像瞎子摸象一般的進行,我相信跟陳庭長在自律會所獲得的「完整權益保障」比較起來,我所遭遇的對待應有天壤之別。坦白說,在我個人的感受,整個自律程序,只是為了要讓陳庭長完美脫身,而演的一場戲而已,不管我說什麼、提什麼,都屬枉然。

(二)著名的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在他的演講中曾說道:「我有一個夢,夢想這個國家要高舉並履行這個信條,我們信守這些不言自明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最終,我們記得的,不是我們敵人的話語,而是我們朋友的沉默。」我也曾經以為,依法院組織法的明文規定,在合議制度裡,不言自明的真理,是票票等值,人人平等,原來不是這樣…原來是審判長可以一票獨大,這才是我們司法實務界多年來,「不願面對的真相」。而且殘酷的是,在許多關鍵的時候,我們以為的朋友,常常會對審判長的權威,屈從、沉默,只為了讓自己的日子可以好過一點。

合議審判的靈魂,就這樣無聲無息的,消失在審判長的威權裡,所謂的多數決,完全被架空。這樣一來,合議案件將產生相當程度的風紀風險,因為審判長知道,他的一票,完全可以牢牢控制住整個合議庭的決定。

(三)最近我也做了一個夢,夢境非常真實。

在夢中我看見,自律委員會上,正直與邪惡的兩股力量激烈纏鬥,平分秋色,難分難解,就在這個關鍵時刻,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黑暗的稻草,終於出手,瞬間天昏地暗,烏雲蔽日,這條好長好長的隧道,沒能走到盡頭,終究還是垮了,暗夜降臨,萬籟俱寂,洞口的微光,熄滅了。

在夢中,我向本院的刑事庭,挺身而出,表示敬意!

在夢中,我向曾經跟我有過齟齬的民庭同仁,不計前嫌,秉持良知,表示敬意!

在夢中,我向民事科揚股書記官,不畏權勢,微小的身軀,巨大的身影,表示敬意!

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雖然這個世界的扭曲讓人絕望,因為夢中有您們,讓我在這個倒下的時刻,知道自己在被傷害的過程中,從來都不孤單,我會記得您們英雄的形象,如此高大而溫暖。

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

(一)自律委員會從審議到決議,其不公不義,對所有曾經在過程中遭遇陳庭長霸凌的受害者而言,不啻是一種人格凌遲與二度傷害。不過在自律委員會調查事實之後,從新聞稿中,至少可以得到印證的是:「我在第一篇貼文中所述,從宣判當天開始,一共三天,所發生的事實經過,完全屬實!」也就是說,陳庭長確實在宣判之後,拒簽判決書、不准書記官公告主文、揚言若敢公告主文將懲處書記官、也拒絕將自己的意見修改在判決書上,並曾要求院長介入協調審判核心事務,事後還不准書記官歸還調卷,對依法執行職務的書記官,口氣態度惡劣,這些都是鐵一般的事實,可受社會公評。只是有些人,一會兒說沒有這件事、一會兒說沒有印象了,避重就輕與虛假謊言,一直都被自律委員會視若無睹。

雖然自律會中某些人,挖空心思,不惜埋葬整個自律委員會的公信力,為陳庭長開脫解套,以求全身而退,但自律會的新聞稿中也不得不承認,陳庭長至少在不准書記官公告主文這件事上,確實違反規定。不論是否構成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應予處分的要件,依照陳庭長以上種種在道德上、法律上、制度上都引人非議的行為,我們士林地院,居然選擇一位這樣的人,擔任民一庭長的重要職位,要主持庭務會議,宣導同仁遵守法令規範,帶領整個內湖民事大樓,我為我們士林地院民事庭全體同仁,深感不平與悲哀。

我當法官23年來,一直都以從事審判工作為榮,從來沒有擔任過行政職,我不知道在庭長們的心中,是不是認為自己的地位高出法官一截,並且樂在其中。所以我真的很想問陳庭長:「民一庭長的這個位子,對你來說真的有這麼重要嗎?」

(二)金庸在「天龍八部」第四部關於虛竹的回目,寄調宋詞「洞仙歌」,寫道:「輸贏成敗,又爭由人算!且自逍遙沒誰管。奈天昏地暗,斗轉星移。風驟緊,縹渺峰頭雲亂。」

一如我悲觀的預測,在院內自律程序的戰場,因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我輸得非常徹底,天旋地轉,日月無光,我感到無盡的心碎、痛苦、悲傷。

陳庭長機關算盡,在驚濤駭浪中勉強贏得了自律會的決議,也許能夠就此保住他現在坐的那個重要位置,但是輸掉了自己的良心,輸掉了自己的人格,輸掉了行政同仁與書記官們對民一庭長那個位置的尊敬,是輸、是贏,輸贏成敗,豈由人算?

我覺得自己像是身處日本動漫「鬼滅之刃」暗夜中的場景,鬼多、魔多、妖怪多,原本我以為我已經像電影「無限列車篇」裡面的炎柱杏壽郎那樣,血戰而死,但是想起那些在法院內、在論壇上、甚至在自律委員會中,曾經默默支持過我的人,我豈能輕易怯懦的放棄自己對公平正義的信仰,我應該要期許自己,努力像竈門炭治郎那樣,越戰越勇,每一次的流血、流淚,都讓自己更強大,直到生命的最後一刻。也許我終究做不到,但我的努力,希望至少能夠讓我的人生沒有遺憾。

(三)我爭取的,不是個人的小恩小怨,而是制度的大是大非,不枉國家讓我披上這身獨立審判的藍色法袍。又是一個不能成眠的夜晚,只是這一次,天,沒有亮,我的世界進入永夜…

(四)真誠的感謝每一分曾經支持過我的力量。不信公義喚不回,不容青史盡成灰。----被壓在暗無天日的隧道裡,心碎的士林地院日股法官 蘇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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