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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急擅入室友房間上廁所挨告 法官:讓他拉在褲子裡是一種凌遲

發布時間:2023/12/6 09:50

林男肚子疼,擅入室友套房上廁所,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不讓他進入廁所拉肚子,強人所難,判他無罪。(本刊資料照)
林男肚子疼,擅入室友套房上廁所,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不讓他進入廁所拉肚子,強人所難,判他無罪。(本刊資料照)

圖文/鏡週刊

就讀新北市某大學的林姓男子,因肚子疼,快拉出來,客廳廁所又被占用,情急之下擅入室友套房內廁所狂拉,被控侵入住宅罪,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當下情形,若追究他擅入室友套房,等於逼他拉在褲子裡,這是一種凌遲,也是對人性尊嚴的侵害,更是強人所難,至於林男便後未妥善清理廁所,法官認為可以透過民事求償損害的方式處理,因此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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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大生與許姓男同學合租兩房一廳的公寓,林男住在雅房,客廳有一間廁所可公用,許男的套房則另有一間他私人廁所;去年9月間,林男與朋友在客廳聚餐,突然肚子疼,快要「凍未條」,可是客廳的廁所有人使用,情急之下,他擅入許男的套房上廁所。

此時許男剛好回家,發現林男闖入他的房間,使用他的廁所,又沒有清乾淨,憤而提告,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他坦承擅入許男房間上大號,但他說實在忍不住,若不出此下策,就要拉在褲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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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每個人都有肚子疼,必須找地方拉的經驗,這種生理狀況非個人所能控制,林男在客廳公廁被占用的狀態下,如果不許他進入許男的套房上廁所,等同告訴大家,肚子再疼,也得拉在褲子裡,而讓一個成年人在眾人面前便溺,簡直是一種凌遲,是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更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選擇。

判決書指出,儘管林男侵入許男房間,但其所為並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因為在本案情形下,若禁止被告進入許男套房使用廁所,完全是一件強人所難之事;至於林男事後未妥善清理廁所,造成髒亂,法官認為,應可另外透過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應用「繳不出錢就抓去關」的方式,來處理借用廁所行為,全案審結,林男獲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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