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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抓販毒反遭記過?教長親揭關鍵 「讓學生當誘餌」陷未成年於險境

發布時間:2023/12/20 17:35

教育部長潘文忠指出,翁姓教官是因安排學生當販毒誘餌,才會被記過,而非因報警而被記過。(本刊資料照)
教育部長潘文忠指出,翁姓教官是因安排學生當販毒誘餌,才會被記過,而非因報警而被記過。(本刊資料照)

圖文/鏡週刊

桃園一名翁姓高中教官獲報學生涉毒,除了報警外還安排2名學生當「誘餌」,前往校外毒品交易地點,最終讓警方破獲販毒案;但該舉措被教育部認為不妥,將翁姓教官記過。對此,教育部做出回應,教育部長潘文忠也親上火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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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源於2019年時,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接獲2名學生通報,指有學生販毒、吸毒,翁報警後涉案學生遭法院裁定羈押。涉案學生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向市政府陳情,最終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翁記過2次,由教育部核定處分。

潘文忠今(20日)受訪指出,翁姓教官作法違反緝毒作業要點,且讓未成年孩子去毒品交易場所,使學生陷於嚴重的人身的安全風險,更可能因此違法。潘強調,翁姓教官是因安排學生當販毒誘餌,才會被記過,而非因報警而被記過,「不應用這種類似釣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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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忠提及,學務人員透過緝毒作業要點的方式,將毒品情資經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提供給警方,這樣不僅能保護孩子,也可祕密偵查,調查毒品源頭,某種程度上也是對教官的一種保護;教官應站在保護學生、配合檢調作業程序為先,才是真正善盡保護學生也協助檢警的做法。

教育部昨(19日)表示,翁姓教官身為教育人員且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承辦人,既已事先取得毒品交易相關之資訊,應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且本事件關係人均為未成年學生,更應妥適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學生違法行為加劇。

教育部直言,翁姓教官非但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反而安排學生離開學校前往校外之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已然違反教育理念,使學校無法立即啟動學生輔導機制,以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並落實通知家長之程序。

此外,翁姓教官記過與他報警無涉,教育部說明,是因其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應於通報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而非安排學生至校外毒品交易地點,讓學生陷於人身安全風險中,才會處分記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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