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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簽字效力一樣了!政院通過電子簽章「等同」實體簽章

發布時間:2024/2/29 13:09

異動時間:2024/2/29 13:10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未來人在海外,透過「電子簽章」的效力,也等同「實體簽章」了。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數位發展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增訂電子簽章將「等同」實體簽章,希望達成智慧政府與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全案將涉及民間公司、個人的交易往來,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增訂電子簽章將「等同」實體簽章。(圖/行政院)
行政院會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增訂電子簽章將「等同」實體簽章。(圖/行政院)

數發部次長李懷仁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這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否定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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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第四,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的方式,給予其「反對」的機會。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其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的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也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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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秀副署長指出,現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將不限於交易,且國內外業者也陸續推出各種創新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減少成本並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至於「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差別在哪裡?所謂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就是電子簽章。但是「數位簽章」是經過加密,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因此,數位簽章的安全性,較電子簽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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