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讀新術_每周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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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中指2/開車比中指嗆人罰多少? 法院見解定生死 

發布時間:2024/5/7 11:31

異動時間:2024/5/7 11:3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比中指已經成為一種約定成俗的侮辱肢體語言,涉及刑法《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根據判例,開車比中指通常判決罰金都在2,000元至6,000元,如判拘役可易科罰金,大多也不會超過20,000元。

根據判例,開車對人比中指通常判決罰金都在2,000元至6,000元。(圖/Pexels)

佛心法官施添寶判決吳姓男子開車比中指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等同挨罰5萬元FTNN調查,在法官施添寶判決該起案件的二天後,臺北地方法院也裁判一起騎車比中指事件。沈姓男子將重型機車臨停在行人穿越道時,遭邱姓駕駛按喇叭示警,沈男不滿比了一次中指,隨後又跟在邱姓駕駛後方,連續比了兩次中指。沈男遭處拘役15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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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則判決打開車窗對人比中指的周姓男子,處以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桃園地方法院同樣判決開車窗對人比中指的姚姓男子,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兩案皆可上訴。

王姓騎士對著總統車隊比中指,以不起訴結案。(圖/翻攝社會事新聞影音)

由於法院見解不太不同,也有比中指嗆人卻無罪」的案例。南投郭姓駕駛不滿前方小貨車龜速,超車後向對方比中指而挨告,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郭男比中指時並未搖下車窗,且時間只有2秒鐘,未達公然程度,且無損原告社會評價,因此判決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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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56歲的王姓騎士對著總統車隊比中指,更以不起訴結案去年10月底,王姓騎士行經台北市民權東路、光復北路口停等紅燈時,因不滿總統蔡英文的車隊管制過久,遂向車隊比出中指;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王姓騎士並未侮辱當時在場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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