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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抗告成功!鄭文燦500萬交保遭高院撤銷

發布時間:2024/7/8 16:57

異動時間:2024/7/8 16:59

記者馮茵/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污罪,遭到桃園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但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鄭文燦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抗告,高等法院做出最新裁定,將全案撤銷發回桃園地院。

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鄭文燦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圖/資料照)
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鄭文燦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圖/資料照)

高院指出,原審桃園地院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的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高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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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的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鄭文燦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的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的高度可能性,又鄭文燦於本案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

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的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鄭文燦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的可能?原審桃園地院的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鄭文燦逃亡,或排除被告鄭文燦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的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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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因此認定原裁定有不當之處,予以撤銷,發回桃園地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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