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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1200萬交保遭撤銷!桃檢二度抗告成功 高院再發回更裁

發布時間:2024/7/10 19:25

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污等案,6日遭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但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高院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昨(9)日重開羈押庭,將鄭文燦保金加碼至1200萬元,檢方不服再提抗告,高院今(10)日分案由合議庭審酌卷證後,晚間作出裁定,2度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桃園地院昨日上午重開羈押庭,鄭文燦遲到2分鐘抵達,法官審理後裁定保金加碼至1200萬元。(圖/資料照)
桃園地院昨日上午重開羈押庭,鄭文燦遲到2分鐘抵達,法官審理後裁定保金加碼至1200萬元。(圖/資料照)

鄭文燦疑似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華亞科技園區旁農地土地重劃案中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6日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鄭文燦涉犯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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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桃園地院當天訊問後,對於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於2017年9月收受一名廖姓人士500萬元,隔年8月又交還,認定無犯罪嫌疑;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雖犯罪嫌疑重大,不過因同案被告已羈押禁見,或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且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因此認定沒有羈押必要,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對此,檢察官當庭提出抗告,抗告書及相關卷證8日送達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桃園地院未於裁定中說明鄭文燦有何羈押原因,及是否均無羈押必要,因沒有說明認定的依據,高院無從判斷其適法性、妥當性;且全案仍有查明事實的必要,鄭文燦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有勾串可能等種種疑點,桃園地院都沒有詳細論述,明顯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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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昨(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法官審理後認為,鄭文燦涉犯收賄罪嫌疑重大,但涉犯洗錢、洩密部分事證不足。而他已卸任市長一職,是否能影響桃市府相關公務員及證人仍有疑義,且全案除另一人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也已顯現在卷,雖檢方指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但桃園地院認為本案案發至今多年,且鄭文燦卸任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因此裁定鄭文燦加保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但檢方認為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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