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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冷吃火鍋嗎?衛生局專案抽驗發現多間知名火鍋店不合格

發布時間:2024/12/9 13:53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衛生局於今年10月中旬執行火鍋料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火鍋店、餐飲店、市場、賣場及超市等,共計抽驗60件,其中10件品質不符規定,不合格率16.7%。其中包含辛殿麻辣鍋信義店的蔥、Mo-Mo-Paradise南港潤泰牧場的青江菜、王鍋屋新京都風味鍋物ATT4FUN二代店的青江菜等知名火鍋店都在列。

火鍋示意圖(資料照)
火鍋示意圖(資料照)

衛生局表示,本次共計抽驗60件產品,包括高風險蔬菜15件、火鍋料加工製品15件、豆製品10件、肉品5件、羊肉5件、水產品5件及花生粉(醬)5件;依品項擇定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動物用藥及動物性成分、重金屬(鉛、鎘)、食品添加物(防腐劑、殺菌劑、著色劑、漂白劑)及真菌毒素,檢驗結果8件蔬菜 (蔥4件、青江菜3件、白蘿蔔1件) 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1件花生粉檢出黃麴毒素,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4條食品中之真菌毒素限量;1件豆腐類產品檢出防腐劑苯甲酸,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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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針對上述品質不符規定之產品,已令販售地點業者立即下架,不得販售,經追查違規產品來源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來源屬臺北市業者,將依法處辦。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負責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可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規定處負責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可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處負責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品質不符規定產品包括,辛殿麻辣鍋信義店的蔥、Mo-Mo-Paradise南港潤泰牧場的青江菜、王鍋屋新京都風味鍋物ATT4FUN二代店的青江菜、心心麻辣鍋的青江菜、夯麻辣火鍋燒肉的白蘿蔔、丰明殿明德殿的青蔥、火鍋世家石牌尊爵店的青蔥、富樂台式涮涮鍋承德總店的三星青蔥和豆腐、寒聚精緻鍋物天母店的花生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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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於市面抽驗產品屬於終端的管理,惟有源頭管理才能落實食品安全,並呼籲農友應正確施用農藥才能有效減少蔬果殘留農藥的問題。民眾宜優先選購當季蔬果,於食用或烹調前先以流動清水沖洗根部或果蒂處,再以水浸泡10-20分鐘,接著使用流動的水源沖洗2至3遍,烹煮時將鍋蓋打開等方式以減少及降低農藥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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