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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打假球!《運產條例》三讀通過 妨害運動賽事公平最重關7年、罰3000萬

發布時間:2024/12/13 14:09

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圖/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圖/國會頻道)

台灣隊在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中奪冠,舉國歡騰的同時,網紅「館長」陳之漢卻自爆做過「球版」職棒簽賭而引發輿論熱議,也讓許多球迷回憶起十幾年前假球案的傷痛,中華職棒球員工會則透過聲明呼籲,健全的環境必須源自健全的制度與配套,懇請政府正視《運產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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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修法重點,包括第七條之一「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七條之二「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並增訂第七條之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防治教育,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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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第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亦明訂,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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