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NN 新聞網
新聞大追查
  • FTNN 新聞網 Facebook 粉絲專頁
  • FTNN 新聞網 Youtube 頻道
  • FTNN 爆料投稿
【週二12~週四12】
葉元之 黃揚明 羅旺哲 邱毅【鄉民監察院】完整版20250211
政治讀新術_每周一四

國泰、復華2家投信涉「證券投資弊端」金管會各重罰120萬

發布時間:2025/1/14 19:19

異動時間:2025/1/14 22:05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國泰投信、復華投信近日分別涉及證券投資信託管理弊端,金管會14日宣布各重罰120萬元。

國泰、復華兩投信涉及證券投資管理弊端,金管會開罰各12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國泰、復華兩投信涉及證券投資管理弊端,金管會開罰各120萬元。(示意圖/pixabay)

金管會指出,國泰投信前國泰科技生化基金的李姓基金經理人,以職務知悉之消息洩漏給他人,並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且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未具時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事後也未確實查證,已影響基金業務的正常執行。

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該基金經理人的職務。

至於復華投信全權委託邱姓投資經理人期間,該員也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同樣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華投信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時效性,也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正常執行。

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復華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復華投信解除該全權委託邱姓投資經理人的職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