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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搖9月嬰害腦出血、發展遲緩 惡保母判4年定讞

發布時間:2025/4/1 15:23

記者邱梓欣/綜合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領有保母證照的蕭姓女子,2019年間受託照顧一名9月大的男嬰,不明原因多次猛力搖晃男嬰,使得男嬰陷入昏睡,家屬緊急送醫後,被診斷出「硬腦膜下血腫併腦病變併癲癇」、「動作發展遲緩」等症狀,終身均受影響。家屬氣得提告,蕭女一審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刑1年6月,二審改依成年人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判刑4年。最高法院今(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示意圖/Unsplash.jpg)
(示意圖/Unsplash.jpg)

判決指出,蕭女於2019年2月起,於北市南港區住處受委託照顧當時僅9月大的張姓男嬰,但她因不明原因,抓住嬰兒身體大力且劇烈地搖晃,造成嬰兒頭頸部劇烈甩動。直到嬰兒返家後,父親發現兒子有叫不醒、四肢癱軟等情況,隨即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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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一開始被送到忠孝醫院,診斷為「疑似腸病毒重症、心肌炎」、「疑似癲癇」,醫生建議轉院後,轉送台北馬偕醫院,診斷出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併腦病變併癲癇」、「動作發展遲緩」、「雙側視力障礙」等傷害。

男嬰在醫院中治療數月後,再因「雙側硬腦膜下血腫」前往台大醫院接受腦室腹腔分流手術,之後又被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斷受有「雙側性皮質性失明」的傷害,最後於剛滿1歲時,便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家屬不滿,認為蕭女照顧疏失,因此提出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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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蕭女否認猛力搖晃男嬰,但法院根據醫院鑑定報告,認定蕭女不詳原因搖晃男嬰,成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有期徒刑1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高院認定蕭女成立成年人傷害兒童之身體致重傷罪,改判刑4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定讞。

另外,男嬰父母也對蕭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蕭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士林地方法院今年2月判蕭女應給付嬰兒父親、母親各150萬元,及給付男嬰1111萬6539元,共計應給付3人1411萬6539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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