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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超時加班中風釀死 二審翻盤家屬獲賠486萬

發布時間:2025/6/17 16:42

記者張舒婷/綜合報導

山隆通運公司一名呂姓貨車司機,於2017年間送貨途中突發腦幹中風,兩個月後不治身亡,家屬主張因長期超時工作導致過勞死,屬職業災害,向公司求償856萬元,一審判決敗訴。然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採台大醫院鑑定意見,呂男死亡前每月加班超過45小時,認定為「職業災害」,逆轉判山隆通運應賠償家屬48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山隆通運公司一名呂姓貨車司機,於2017年間送貨途中突發腦幹中風,兩個月後不治身亡。(示意圖/unsplash)
山隆通運公司一名呂姓貨車司機,於2017年間送貨途中突發腦幹中風,兩個月後不治身亡。(示意圖/unsplash)

根據判決指出,呂姓男子自2015年6月起受僱於山隆通運公司擔任貨車司機,工作內容除載送貨物外,還需在出車前與收車後進行理貨與疊貨,假日也經常加班。2017年3月31日中午,他駕駛貨車至台玻公司新竹廠時,突然感到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經緊急送醫後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歷經近兩個月治療後仍於5月25日病逝,死因為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的急性心肺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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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強調,呂男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病史,發病前工時長、工作繁重,符合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中「長期工作過重」的情況,屬職災死亡,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山隆通運賠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山隆聲稱,呂男和其他司機的出勤記錄是以營運日報表為主,沒有另外的出勤紀錄,認為缺乏明確證據證明死亡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係。家屬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調閱職安署製作的「疑似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案件調查表」,並送交台大醫院進行專業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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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果指出,呂男工作屬「不規律的工作」,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任務,並在發病前出現工作異動,屬於「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根據職安署調查與司機日報資料估算,呂男在發病前半年內,有部分月份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符合過勞標準,鑑定為「職業促發腦血管疾病」,屬職災死亡。

高院合議庭據此認定山隆通運應負賠償責任,須支付包括慰撫金、扶養費與喪葬費等共計486萬6368元予呂男妻子、子女與父親。本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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