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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上市首日即遭國健署強制下架   程序正義已死?

發布時間:2025/10/18 10:03

文/李定光(
公行所 在職研究生)

審查超過兩年的加熱菸,上市才不到一天,即遭國健署以加熱菸產品外包裝未標示尼古丁含量,遂要求各通路立即下架。此舉看似「保障公共健康」,實則暴露出行政機關執法上的重大法律瑕疵與程序問題。 

審查超過兩年的加熱菸,上市才不到一天,就被國健署以加熱菸產品外包裝未標示尼古丁含量,遂要求各通路立即下架。 圖片來源:民眾提供
審查超過兩年的加熱菸,上市才不到一天,就被國健署以加熱菸產品外包裝未標示尼古丁含量,遂要求各通路立即下架。圖片來源:民眾提供

筆者搜尋相關現行法規,並未發現有要求所有菸品標示尼古丁含量,依《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七、八條規定,若無國家標準或國際通用的檢測方法,菸品無須標示具體尼古丁、焦油含量,只需依使用方式標示「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及焦油)而危害健康」警語。而目前台灣僅針對紙菸訂有檢測標準,其餘菸品如雪茄、菸絲與加熱菸皆無國家標準可循。雖然衛福部於今年(114年)9月公告「紙菸以外之菸品尼古丁最高含量」,但並未同時公告檢測方法,業者根本無從標示具體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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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國健署的行為涉及程序違法,因為這是單方面的強制下架,卻未給業者陳述機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若地方衛生單位直接通知商家下架,實質上限制了營業與銷售權,卻未經聽聞程序或書面說明,顯然違法。此外,《菸害防制法》第29條也規定,即使商品確有標示問題,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方得處以罰鍰或命回收銷毀。國健署此舉跳過「限期改善」階段,直接下架,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與法定程序。

這些加熱菸品在正式上市前,國健署早已進行長達兩個月的包裝審查,內容涵蓋產品名稱、警語字體、面積比例及尼古丁警示標示等細節,所有項目均經該署逐項核准,審畢後才核發上市同意函。然而,產品甫上市僅一天,國健署卻突然反口,聲稱包裝「不符規定」,並指示各地衛生局全面下架。前後立場完全矛盾,等於行政機關自我否定自身的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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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看,國健署此舉踐踏「信賴保護原則」,業者依主管機關核准行為所建立的正當信賴,理應受到法制保障。若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推翻既有核准,則企業將無從依據行政決定經營,整個行政審查制度也將淪為政治操作的附庸。這不僅暴露國健署內部決策混亂,更引發外界對行政中立性與政治干預的疑慮。

下架或停業向來是行政機關最嚴厲的處分手段之一,理應在確認違法事實、完成程序審查後才得採行。就算主管機關認為標示有疑義,也應先行要求改善,或採補正、改貼標示的方式解決,而非訴諸全面下架。這種「一紙命令、全國下架」的作法,既欠缺比例,也忽視企業營運成本與社會經濟影響。

行政機關以公共健康為名濫用裁量,長遠而言將削弱法治信任。當企業不再相信政府的核准具有效力,當人民無法預測行政機關的行為邏輯,法治社會的基石就會崩解。

筆者認為保障公共健康固然重要,但法治原則與程序正義同樣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國健署此次事件不僅涉及法律適用錯誤,更有程序違法與信賴破壞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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