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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元電鍋清潔員判刑、監委濫用公務車不辦? 法律學者:北檢公信力受質疑

發布時間:2025/12/9 17:21

記者鄧宇婷/台北報導

32元電鍋案引發社會強烈反彈後,圍繞《貪污治罪條例》的制度性問題再次浮上台面。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今(9)日接受專訪指出,台灣司法在高官與基層公務體系之間的處理尺度出現落差,不僅凸顯威權年代立法架構,也反映出部分案件「情輕法重」的矛盾。他強調,政府在強調轉型正義時,司法者必須重新檢討自身角色,否則制度的不一致只會持續擴大社會觀感差距。

吳景欽他批評,若清潔隊員案件可以依法究責,那監委案件也應採取同等標準,否則司法公信將再受質疑。(示意圖/unsplash)

吳景欽今日在《中午來開匯》節目中指出,《貪污治罪條例》至今仍沿用戒嚴時期立法邏輯,以高度不信任為前提,對公務員刑度偏重、適用範圍過廣,和刑法公務員犯罪的規範重疊卻量刑落差巨大。他批評政府面對爭議時只調整刑度,卻不處理制度背後的結構性問題,源自法條設計不符罪刑法定與比例原則,改革應回到刑法,而不是以修補式方式回避核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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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32元電鍋案,吳景欽直言,「32元電鍋案有違法但絕對不是違反刑法」,首先,電鍋非公用財務,收垃圾本身是否具公權力性質?其二,清潔隊是不是公務員,貪污罪的前提是刑法的公務員。「用刑法公務員標準還是《勞基法》,公務員的保障比勞工更嚴密,我們平常是勞動契約,發生事情時卻用最嚴重的貪污罪條例。」收垃圾不涉法定職務權限,因此清潔隊員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他並指出,另一件撿輪椅案卻判無罪,兩案之間的矛盾讓一般民眾感到憤怒,但法律界反而可能有「2/3贊成原判」,凸顯司法者自身必須反思。

吳景欽質疑:若以同一邏輯推論,「公務員曾經夾帶辦公室物品回家是否也應以此條例來依循?」侵佔公有財物即是10年以上刑期,若被檢舉,檢察官是否要一律起訴?至於電鍋估價如何得出32元,他引用學生說法指出,「司法院網站上有相關折舊率」才讓10年前的電鍋留下殘值,而桃園撿輪椅案無罪,是因輪椅價值被認定為零,而依據司法院網站折舊率不得為零,「環保局需要檢討廢棄物判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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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委翁曉玲提出5萬元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修正案,吳景欽認為,「要法制化,不是要除罪化」,現行法已能處理,減刑採《刑法》第59條,32元電鍋判決本身就引用過四項減刑規定,包括涉案金額不到5萬元、自首、配合偵查等,32元電鍋案已經使用此條,因此翁曉玲可以不用再修法,不是不能減,而是整套制度的方向錯了。

與基層清潔隊員的嚴厲處置形成強烈對比,監委濫用公務車連環爆卻多以輕縱或視為「私務行為」處理。李俊俋因被揭發載犬美容請辭獲准,蘇麗瓊、林郁容、王榮璋等人也遭點名後送紀律委員會,但司法是否同步啓動偵查,外界並未看到明確動作。吳景欽指出,廉政署114年6月公佈的資料顯示,相關使用時序可能與此類事件接近。他表示,本以為公務人員濫用公務車多半不會遭起訴,但廉政署很認真,檢索出的案例還蠻多的,然而司法對高官往往以不起訴或低度處理結案。


吳景欽批評,面對監委公務車事件,「北檢是否立案調查」成為外界第一疑問。他指出,台北地檢署過去被稱為「天下第一檢」,面對多數案件往往搜索迅速、行動積極,沒有證據也申請搜索,但此次卻未見主動偵辦,徬佛成了檢察官「口袋案件」。他強調,只要知悉犯罪嫌疑,檢方就有法定職責主動偵查,不應等待民眾告發,使司法公信受到動搖。

吳景欽說,清潔隊員過去撿拾廢棄電鍋仍遭判刑,但監委利用職務資源辦私事,檢方卻「可以慢慢辦」。他批評,若清潔隊員案件可以依法究責,那監委案件也應採取同等標準,否則司法公信將再受質疑。

綜合電鍋案、輪椅案與監委公務車事件,吳景欽認為,問題並不只在個別案件,而在於司法者是否理解自身的裁量責任。「最需要再教育的就是寫下相關判決的司法者。」他並警告,若連助理費議題最終都走向除罪化,在野如此,執政還得了,制度必須全面檢討,避免台灣司法落入大小眼惡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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