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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二審大逆轉「貪污無罪」!高院判決理由曝光

發布時間:2025/12/16 13:05

記者蕭廷芬/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改判高虹安僅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貪污罪部分則判決無罪。對此,合議庭也說明判決理由,認定高虹安等人欠缺《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中的主觀故意,因此貪污罪部分判決無罪。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貪污罪部分無罪。(圖/高虹安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貪污罪部分無罪。(圖/高虹安臉書)

二審期間,承審法官曾一度就相關法律問題聲請釋憲,但未獲受理,仍採速審速結方式處理。檢方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高虹安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從重量刑;不過最終判決結果出爐,貪污罪部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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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本案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關鍵在於高虹安與涉案助理約定薪資為8萬元,其中1萬元須提撥作為公基金,實際領取為7萬元,但卻仍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導致申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登載不實。

至於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詐欺罪的原因,合議庭認為,依《立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助理費的立法目的與預算性質,屬於對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的實質補助,並非逐一對應助理實際薪資。相關經費以立委整體統籌金額編列,名目列於問政業務支出,助理薪資與加班費本質上,皆屬立委補助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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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也指出,助理費最初即撥入立法委員帳戶,後來僅因稅務考量,才改撥至助理個別帳戶,但預算性質與編列理由並未因此改變。中央主計機關與立法院歷來函釋亦認為,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屬立委補助費性質。基於上述理由,合議庭認定高虹安等人欠缺詐欺取財的主觀故意,因此貪污罪部分判決無罪。

針對判決結果,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將在收到完整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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