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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仍3人缺席!5名大法官評議 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發布時間:2026/1/2 17:2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在去年12月19日排除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後,直接宣判在野黨聯手修正的《憲訴法》失效,而憲法法庭今(2)日由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評議,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出「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仍然缺席。

憲法法庭今(2)日稍早則是由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評議,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憲法法庭今(2)日稍早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圖/翻攝畫面)

聲請人男子林峰帆因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遭屏東地方法院判7年6月徒刑,併科14萬罰金,而在屏東地院準備程序時,被受命法官當庭裁定羈押,因為疫情的關係,羈押中的林男與律師遠距開庭後,林男的律師當天就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並援引202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向屏院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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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屏東地院合議庭受理後,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此抗告案應該是「準抗告」,而提起準抗告者是以「受處分人(被告)」為限,不包括辯護人,而林男沒有在撤銷羈押聲請書簽名,只有律師簽章,辯護人提起準抗告在法律上程序不合,且合議庭認為這些規定不是憲法法庭判決釋憲聲請的法規範,無從引用,故駁回聲請。

對此,林男、律師聲請釋憲,表示無法享有由辯護人為他利益而適時提出聲請書狀之權利,明顯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並主張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的「聲請人」,範圍限於受羈押處分的被告本人、排除律師,造成被告無法於短暫的聲請期限内,獲得對違法的羈押處分為即時救濟,應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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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五名大法官今日所做出的「115年憲判字第1號」當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應準用上訴權人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意旨,故宣布屏東地院所做出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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