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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混血少女燒成焦屍高懸21年破案 女兇嫌質疑超過時效釋憲結果出爐

發布時間:2026/6/5 15: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桃園平鎮1998年間發生一起焚屍案,檢警受限於時空環境限制而無法查得死者身分,直到2019年間接獲祕密證人指認,才確認死者是當年17歲的林姓少女,並循線追出潘子鑑與陳諭詩等兇嫌,兩人2022年間被依殺人罪判刑14年6月確定。陳諭詩不滿,質疑全案已超過追訴權時效,主張《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違反「法律不溯既往」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日宣告相關規定「合憲」,陳女確定無法獲得救濟。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與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吳定亞(右)5日公告「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示全案合憲。(圖/吳政峰攝)

1998年12月10日,桃園平鎮一位民眾在復旦路4段附近散步,轉頭驚見草叢內躺著一具被燒得捲曲、收縮的焦屍,嚇得趕緊報警。警方到場採證,卻因屍體碳化、肌塊龜裂、面目全非等因素,加上當年監視器普及率不高、DNA技術未如現在發達、缺乏目擊證人等限制,以致無法識別出死者身分,全案難以突破,拖了7個月又10天仍未突破瓶頸,檢察官只好先行簽結,以無名屍的身分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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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9年間,檢警突然接獲一名秘密證人通報,指證當年的無名屍其實是17歲的林姓台日混血少女,原在檳榔攤工作,因與店長吳昶弘(通緝中)、潘子鑑、陳諭詩、陳姓少女(送少年法庭)等人發生糾紛,而慘遭殺害焚屍。檢警對此相當謹慎,擷取死者與林姓少女父親的生物跡證進行DNA鑑定,一驗之下確認死者確為林姓少女,驗證了祕密證人的可信度,全案急轉直下,火速約談嫌疑人到案。

檢警調查,1998年9月間潘子鑑與陳諭詩交往,跟吳昶弘在桃園平鎮經營檳榔攤,聘用林姓少女工作。同年12月6日,三人懷疑林女偷錢,吳昶宏的陳姓未成年女友亦懷疑林女喜歡男友,四人遂共同毆打、拘禁林女。林女趁隙逃脫,卻被四人抓回來再度痛毆。潘子鑑殺紅眼,持球棒痛毆林女頭部、以開山刀砍擊大腿;吳昶弘則以繩索綑綁雙手,並抓住林女雙腳任陳諭詩搥打;陳姓少女則腳踏腹部。潘子鑑萌生殺意,一不作二不休,以毛巾纏繞林女頸部,並插入小木棍藉以轉緊至勒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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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桃園地院認潘、陳二嫌觸犯殺人罪,2021年1月26日分判兩人無期徒刑;林父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判處死刑,惟二審高等法院考量潘男犯案時尚未成年、陳女才剛成年沒多久,如對2人施以適當監禁,輔以監所內輔導教化,當可促其等深入反省,並收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維護之效,因此認無剝奪兩人生命,使之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同年8月30日改判兩人14年6月刑,2022年3月17日經終審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陳諭不服,喊冤否認殺人,並強調1998年的殺人罪追訴權時效是20年,已超過追訴時效,法院卻未把檢察官偵查的7個月又10天計入20年內,還以2019年5月10日通過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導致時效延長至新法的30年,害她受到不利判決。陳女質疑相關規定違反「信賴保護」與「法不溯既往」等原則,2022年間聲請釋憲,請求憲法法庭宣告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判他有罪的確定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5日為此作成「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相關規定不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未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全案「合憲」;憲法法庭同時駁回陳諭詩的其他聲請主張,陳女確定無法獲得救濟。

憲法法庭說明,相關規定只是「延續」國家追訴權的行使期間,並沒有改變犯嫌應受國家追訴處罰的狀態,所以不是屬於真正溯及既往的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外,就算犯嫌期待追訴權時效即將完成,惟此一期待,顯不具正當性,欠缺保護價值,相關規定延長追訴時效,導致犯嫌期待破滅,並未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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