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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承收賄數百萬!台南前消防局長李明峯遭押抗告 高分院駁回

發布時間:2026/1/2 20:50

記者洪宗荃/綜合報導

台南市前消防局長李明峯,因與女性友人楊姓消防設備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在去(2025)年1224日遭到檢方傳喚,並經漏夜複訊後,25日遭到羈押禁見,對此李明峯提起抗告,不過台南高分院法官認定李明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故於今(2)日裁定抗告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台南市前消防局長李明峯。
台南市前消防局長李明峯。(圖/台南市政府提供)

台南高分院也認為,李明峯在檢察官訊問初期,曾否認收受相關款項,直到檢方檢附卷證聲請羈押後,才大致坦認犯行,顯示其有心存僥倖、避重就輕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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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峯在原審法官訊問時,已坦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的相關犯罪事實,台南高分院認為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屬5年以上重罪,且李明峯擔任消防局長長達15年,涉收賄金額達數百萬元,具相當資力可供逃亡使用,存在逃避重罪追訴之高度可能。

此外,李明峯供稱因曾在中央政府服務,擔心遭監聽,即改以他人提供的行動電話聯繫,顯示其在案發時即已有防免偵查的具體作為,而檢察官訊問其與相關人士之聯繫方式時,李明峯僅提及行動電話、LINE等通訊軟體,卻刻意未提及WhatsApp等聯繫管道,法院認為其辯稱並非故意刪除通訊內容,尚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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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指出,本案不法款項來源、捐贈者身分及犯罪細節仍待釐清,相關證人尚未完成傳喚,李明峯也自承可決定是否接受捐贈,並指示捐贈者與特定公司接洽,顯示其對相關證人身分具有高度掌握,若准予交保或其他替代處分,極易發生滅證、串證情形,因此認為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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