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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電鍋給老婦被判貪污!檢方、清潔隊員皆不上訴 緩刑2年定讞

發布時間:2026/1/7 11:35

記者王凱暄/綜合報導

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前年7月將遭丟棄且回收殘值僅剩32.56元的電鍋贈與拾荒年邁婦人,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移送法辦,士林地院審理後,法官依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等理由減刑,上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檢方研議後不再上訴,清潔隊員也未提上訴,本案判決定讞。

黃姓清潔隊員因貪汙遭士林地院判決3個月,緩刑2年。(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本案起因於前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日常值勤時,於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完好且功能正常之大同電鍋,並將其送給一拾荒老婦,希望能改善老婦的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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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男需歸還電鍋,他於是自掏腰包買了新的電鍋贈與老婦並將舊的要回。之後,黃男向上級自首,北市環保局認為黃員身為公務人員,不該私自處分財物,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送交士林地檢署查辦,士林地檢署日前提起公訴,黃男當時無奈表示「後悔當好人」。

法官審理時表示,經鑑價後電鍋僅剩32.56元的殘值,黃男也不是轉售。且他在偵查過程坦承犯行、主動繳回證物且主動向上級自首,符合多項減刑條件,行為雖有損公務員形象,但犯後態度良好,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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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後,決定不再上訴,黃姓清潔隊員也未上訴,因此一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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