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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51公里被罰1.2萬還被吊牌6個月 他告贏關鍵竟是「速限牌放錯邊」

發布時間:2026/1/26 15:28

記者王凱暄/綜合報導

台中張姓男子深夜駕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遭測速照相拍到時速91公里,超過該路段限速51公里,警方開罰1.2萬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須參加道安講習。張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左轉進入路段時,速限標誌設在路口右側,根本看不到。法官勘驗後認定標誌設置不當,撤銷原處分。

台中張姓男子因超速51公里,遭罰1.2萬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卻因標誌設置不恰當免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unsplash)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24年12月午夜駕車沿太堤西路往大里方向行駛,在長億八街附近被測速箱拍到時速91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2萬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要求參加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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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主張,速限標誌「警52」設在太堤西路與長億六街口前右側,但他是由路口左轉進入,依行車動線根本不會看到標誌,認為設置位置有瑕疵,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檢視警方提供的道路與標誌設置圖後發現,該標誌設於太堤西路、長億六街口前的西南向車道;測速照相位置則在通過路口後約210公尺處,雖距離符合規定,但依張男的行車路線,確實可能無法看見速限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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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另傳喚舉發的劉姓員警作證。劉員坦承該速限標誌應設在路口往南方向,當時設在朝北方向並非正常配置。法官因此認定,警方無法證明張男超速當下確有經過並看見該標誌,且標誌設置不恰當,程序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裁定撤銷原處分,張男免繳罰款與吊扣牌照;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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