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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諜藏立院?2/收美援非美諜!綠委沈伯洋安全下莊關鍵 全靠國安法「這樣寫」

發布時間:2026/2/5 07:01

記者吳政峰/調查報導

43歲的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沈伯洋,2019年擔任大學助理教授時創立台灣民主實驗室」,爾後4年內一共接受美國富豪喬治索羅斯「金融巨鱷」美國開放社會基金會」134.96萬美元資助,研究中國的資訊戰與認知作戰,消息一曝光,立刻遭到藍營告發涉犯《國家安全法》,陷入「美諜風暴」;台北地檢署(北檢)偵辦後,首度認定美國是友好國家,日前予以簽結。FTNN調查,北檢簽結的關鍵主因,在於《國家安全法》對於間諜組織的定義,必須要符合「敵對勢力」的特徵。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沈伯洋(左)創立的「台灣民主實驗室」,被爆接受美國富豪喬治索羅斯「金融巨鱷」的「美國開放社會基金會」134.96萬美元資助,遭到藍營告發涉犯《國家安全法》,陷入「美諜風暴」,台北地檢署偵辦後,首度認定美國是「友好國家」,日前予以簽結。(圖/沈伯洋臉書、photoAC)

《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刺探、蒐集、傳遞公務機密;該法條把「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並列,從立法技術而言,類似「例示」概念,也就是立法者當初在進行通盤的法制規劃時,會把相同性質的詞彙放在一起,以符合整個體例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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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字面文義來看,綠委沈伯洋創立的台灣民主實驗室」,接受美國開放社會基金會」(Open Society Foundations, OSF)資助,確如藍營所說,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但從立法規範角度觀之,實有另一種法律解釋的空間也就是說,構成《國家安全法》的成罪要件,所接受的「外國」資助,必須要有「境外敵對勢力」屬性,才有可能符合間諜組織的外觀,亦即就算沈伯洋接受美援發展台灣民主實驗室,但北檢已認定美國是友好國家,並非敵對勢力,自然無法根據《國家安全法》提起公訴。我們不能單單僅從法條文義,就推導出只要與外國有關的組織就是間諜,而忽略對我國友善的國家,從國安五法(立法院在2019年通過的5項修正案)的立法沿革與體例來看,明確可以得出可能危害我國國安的是境外敵對勢力』。」一名檢察官直言。

綠委沈伯洋創立的「黑熊學院」(右)與「台灣民主實驗室」(左),由於都曾接受「美援」,一度成為藍營的俎上肉。(圖/台灣民主實驗室臉書、黑熊學院官網)

除了台灣民主實驗室,沈伯洋2021年創辦的黑熊學院,去年初也被揭露曾接受美國在台協會AIT)資助。新黨台北市議員侯漢廷當時公布一個錄音檔,指控沈伯洋(2022916日)召集黑熊學院11名工作人員開會時提及:「當時資助我們蠻重要的就是AIT,就是它給了我們一筆經費,讓我們可以繼續辦基礎營,然後他們也來看一下我們的營隊,到底是在發展什麼樣的狀況?」、「那時候黑熊什麼還不是,我們連公司都還不是,所以它也沒辦法給這個黑熊錢,所以錢是匯到我個人帳戶,然後我全部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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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侯漢廷砲轟,沈伯洋收受AIT的錢進個人帳戶,發展黑熊組織基礎營,還讓AIT來監督營隊,還要大家保密,算哪門子的『學術研究補助』?」「不是立委,平民收外國資金發展組織,主張台獨,意圖顛覆中華民國,當然涉犯《國家安全法》!」、「中華民國利益與美國利益衝突,這些收了美國錢的人恐怕會毫不猶豫出賣背叛中華民國!沈伯洋應該立即停職!接受調查!」

新黨台北市議員侯漢廷(右)認為綠委沈伯洋創辦的「黑熊學院」與「台灣民主實驗室」都收了美國錢發展組織,主張台獨,意圖顛覆中華民國,當然涉犯《國家安全法》。(圖/侯漢廷臉書)

面對侯漢廷的炮火,沈伯洋帶點酸味的反擊表示,當時(2022年)自己是大學教授,申請預算拿各國補助很奇怪嗎?他有拿美國補助就變美國間諜,難道他有拿英國補助就變007?他也拿過北市府研究案,那他是不是變成柯文哲側翼?AIT則澄清,AIT文化新聞組提供贊助予廣泛社會團體組織與非營利組織,相關計畫皆於年底計畫中揭露,贊助目的是為了共享價值,並透過小額獎助金計畫促進美台合作。

關於美諜的論戰,曾任檢察官的詠衡法律事務所所長連思藩說明,《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國安,處罰對象當然是針對有侵害我國國安之虞的組織,不能單看法條字面上的「外國」,就一概認為接受外國資助的單位就是間諜組織,還要合併觀察同條的「敵對勢力」,才能正確評價本法要處罰的客體

曾任檢察官的連思藩律師(左)與曾任法官張道周律師(右)都認為,《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國安,不能單看法條字面上的「外國」,就一概認為接受外國資助的單位就是間諜組織,須更加細緻的研析利弊得失,方能做出最符合台灣利益的判斷。(圖/詠衡法律事務所官網、張道周法律事務所官網)

曾任法官的張道周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道周則指出,若望文生義解釋《國家安全法》第2條,確實可能認為只要替「外國」發展組織就觸法,但司法實務在適用法律時,不能單純詮釋文字即論罪,必需綜合整個法條的立法精神、沿革、理由與脈絡,才能清楚得知要打擊的對象為何。《國家安全法》第1條揭櫫「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因此解讀第2條的「外國」時,應將其特徵歸類在與同條後項有關的「敵對勢力」上,從保護國安的角度出發,以正確判讀法律。

張道周強調,並非盟國就不會有間諜組織,而是在評價與台灣關係良好的國家時,須考量到它們對台灣也有伸出援手的可能性,有時這類組織反而有利於我國,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全部指摘它們從事間諜行為,反不利國際合作,所以在討論《國家安全法》的「外國」打擊範圍時,須更加細緻的研析利弊得失,方能做出最符合台灣利益的判斷。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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