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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推「虛擬資產服務法」 政院今拍板通過!VASP、穩定幣納入監管

發布時間:2026/4/2 13:48

異動時間:2026/4/2 13:52

記者許詠晴/台北報導

為建立完善且明確的監理框架,金管會推動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早在院會上裁示通過,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制定該法目的為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穩定幣發行人的營運要件、合規程序與監督機制,並制定市場不公正交易規範,以確保市場穩定與交易人保護。該法案參考國際監理趨勢與標準制定,有助我國虛擬資產市場與全球接軌,促進金融創新及產業永續發展。

金管會推動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早在院會上裁示通過,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資料照)

金管會表示,推動該專法有三原因,第一,「國際監理趨勢」,隨著虛擬資產市場快速發展與洗錢風險升高,主要國家相繼將VASP及穩定幣納入監理架構,以制定專法居多,例如歐盟、韓國及日本等;第二,「逐步強化監理」,金管會採四階段逐步納管虛擬資產服務商,目前已進行至第四階段專法之推動,以強化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監理與交易人保護;第三,「有助接軌國際」,因應國際穩定幣發展趨勢,允許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可與國際接軌,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對市場發展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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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相關用詞定義,以及虛擬資產相關之創新實驗及國際合作。(草案第1條至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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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章「虛擬資產服務商」: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種類及其設置應經許可;虛擬資產服務商須為專營且其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及資本額應符合一定規範;金融機構經許可得兼營;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管理,包括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客戶資產分離保管、資料保密義務等制度,以及依服務商之特性制定特別規範,包括交易平台商應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基準等。(草案第6條至第28條)。

(三)第三章「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管理權與監督權,以及同業公會之處置權、宣導及教育訓練。(草案第29條至第33條)

(四)第四章「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穩定幣之發行許可、同意交易及廢止;穩定幣發行人之管理規範,包括穩定幣發行與贖回、準備資產設置與動用、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等。(草案第34條至第41條)

(五)第五章「管理及監督」: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行為之禁止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檢查權、處分權及停業解職權,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退場規範。(草案第42條至第46條)

(六)第六章「罰則」:對於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本法規定者課以刑事或行政處罰。(草案第47條至第54條)

(七)第七章「附則」:本法施行後之過渡安排及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55條至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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