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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金錢補償」才辭立委 民眾黨狠列「四大罪狀」開除李貞秀黨籍 

發布時間:2026/4/13 17:27

異動時間:2026/4/13 17:32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台灣民眾黨中評會今(13)日開會討論不分區立委李貞秀涉及違紀案,決議開除李貞秀黨紀,即日起生效,亦即將解除李貞秀立委職務。

李貞秀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被開除黨籍。(圖/資料照)

民眾黨中評會表示,依據全台數百名黨員具名檢舉,中央委員會移請本會處置、且經由本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本會調查,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依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予以開除黨籍處分,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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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會指出,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調查,依據陳清龍及李貞秀到會說明現況與後續事證,經查受處分人李貞秀違紀事實如下:
ㄧ、 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
二、連續性違紀
三、視國家公職與支持者之託付於無物:受處分人於2026年4 月7日會議上明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作為對價,要求獲取特定金額補償,嚴重毀損國家公職之倫理。
四、嚴重違反黨紀與政治倫理:經陳清龍總召規勸,說明不分區立委之公益性質與應盡之義務,受處分人仍堅持以「獲取金錢」為辭任不分區立委之前提。

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評議認為,李貞秀持續性違紀已重創本黨形象,且公職職務不可交易化,李貞秀意圖將辭任公職作為對價,此行為已嚴重侵蝕政黨政治之誠信原則,更愧對支持者對本黨之託付,損害政黨清廉品牌與社會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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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會表示,本案事證明確,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以及第三十六條: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明快、果決、一致決議黨員李貞秀予以除名處分,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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