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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讓星鏈進台灣?通訊學會提「三大原則」正面看待 籲管理責任不能境外化

發布時間:2026/7/13 11:50

記者張雅茹/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13)日將審議《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其政策背景與SpaceX旗下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高度有關;台灣通訊學會認為,台灣有必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相關規定如何調整仍應以台灣安全、在地監理及公共利益為前提。

立法院今(13)日將審議《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其政策背景與SpaceX旗下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高度有關;台灣通訊學會認為,台灣有必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相關規定如何調整仍應以台灣安全、在地監理及公共利益為前提。(示意圖/unsplash)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預定今(13)日審查《電信管理法》第36條相關修正草案。其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部分草案擬針對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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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訊學會表示,台灣有必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相關規定如何調整仍應以台灣安全、在地監理及公共利益為前提。若僅放寬持股與負責人資格,卻未重視台灣安全、在地監理及公共利益,可能使市場開放及公共責任之間出現巨大落差、增加長期治理風險。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認為,政策討論不應針對特定業者,而應以技術中立、風險相稱及公共利益為共同準則;並表示衛星服務可以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並確保服務持續與民眾權益。如日本的KDDI、NTT DOCOMO及SoftBank等電信公司均已推出與Starlink合作的手機直連衛星服務,將衛星能力納入本地電信服務與公共安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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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訊學會建議,可參考國際間採行的分流監理模式,採取「有條件、分階段開放」原則。國際衛星業者若欲進入台灣市場,原則上應在台設立具備實質營運及履行義務能力的法人;若提供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或使用我國行動頻率、號碼及核心網路資源,則應與國內持照電信業者合作。另業者也應設置境內地面站、閘道器或具同等監理效力的節點,並負起用戶服務、緊急通訊、個資保護、資訊安全、防詐及司法協力等責任。

此外,台灣通訊學會指出,主管機關應針對業者控制權、供應鏈安全、資料流向、服務持續性及消費者權益等面向,建立透明且可驗證的審查機制,並保留附加負擔、限期改善、停止服務及撤銷許可等監理措施,以確保監管效能。

台灣通訊學會呼籲,立法院在調整外資持股比例及負責人資格限制前,應全面檢視國家安全、監理執行及公共利益等配套措施,透過公開討論建立可長期適用的制度,讓低軌衛星成為提升台灣通訊韌性的關鍵備援,同時兼顧政府「可監理、可介入、可究責」的治理能力。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本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獨立判斷,審慎評估並自負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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