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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錯拿別人傘「若有誤請店員告知歸還」仍觸法!法官認定竊盜罪成立 判賠5000元

發布時間:2026/7/14 16:37

記者陳崴淩/綜合報導

南投一名王姓婦人到賣場消費,因離開時將傘架裡一把要價170元的藍色雨傘帶走,遭到失主提告。婦人到案供稱,以為是自己先前遺失的傘才拿,且事前有告知店員若有誤請通知她,她再回來歸還。不過,法官還是仍判定其行為構成竊盜罪,酌判婦人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一名婦人因將以為是自己遺失的雨傘直接帶走,即使事前有告知店員若有誤拿請通知她,仍被法官判處竊盜罪成立,罰金5000元。(圖/Unsplash)

判決指出,去年4月8日,王婦前往南投縣一間全聯福利中心購物,因認為店外傘架中一把藍色雨傘相當眼熟,外觀極似她春節年後丟失的雨傘,因此將他人雨傘帶回家。原主人買完東西找不到傘,憤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找到王婦,依法將她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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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喊冤表示,因遺失過同款式雨傘才誤認為己物,強調行前曾入店詢問店員,並告知若發現拿錯請通知她,屆時她再送回店裡歸還,坦言因為同樣式的傘很多、怕拿錯,臨走前也有仔細檢查過。

不過一審南投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即便被告的雨傘確實於年初遺失,但距離案發已經相隔2、3個月,僅憑雨傘外觀貿然認傘有違生活常識,並且婦人也提到「因為雨傘一樣的很多」、「我也怕拿錯」等理由,顯然有預見「可能取走他人財物」的結果,判定其主觀上具有竊盜之不確定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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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告知拿錯會還」方面,法官認為此行為僅取傘後的事後處置,無法排除當下取傘的主觀犯意認定,而且即使確實有入店告知,相關畫面已遭監視器後續影像覆蓋,無從查證,且經警方詢問店員,案發當天都沒有人收到王婦所為的任何表示,另王婦也未留下資料供店家聯繫。 

法官認定,王婦隨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考量婦人所竊取的財物價值僅約170元,並已發還主人,並審酌她無業、經濟狀況不佳,因此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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