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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彎道壓車3次被抓慘噴5.4萬 重機男冤喊「怎能罰3次」法院不買單

發布時間:2026/9/2 10:06

一名吳姓男子去年在重車天堂台3線彎道壓車遭開罰單,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慘遭法院打臉。(示意圖,取自Pexels)
一名吳姓男子去年在重車天堂台3線彎道壓車遭開罰單,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慘遭法院打臉。(示意圖,取自Pexels)

 

圖文/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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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大型重機過彎壓車竟連吃3張罰單!苗栗一名吳姓男子去年8月31日上午騎乘550CC大型重機,短短5分鐘內在台3線苗栗獅潭120公里處同一彎道來回騎乘3次,每次都以接近分向限制線、車身大幅傾斜的方式過彎,遭警方依危險方式駕車舉發3次,每張罰1萬8000元,合計5萬4000元。吳男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日前判他敗訴。

同彎道來回3次 為何每次都被罰?

判決指出,吳男分別在上午8時29分、8時32分及8時34分,騎車經過同一彎道。警方取得的影像顯示,他3次過彎時,都將車身壓低至膝蓋幾乎貼近地面,且行駛位置接近分向限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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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這種過彎方式可能因駕駛重心不穩、車輛失去抓地力,或遇到過於接近中線的對向車輛而來不及閃避,增加自行滑倒或與其他車輛碰撞的風險,對道路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因此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要件。

5分鐘內連續被抓3次 能算同一個違規嗎?

吳男主張,短短5分鐘在同一地點被連續開3張紅單,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過法院認定,3次騎乘是分別往攝影機方向、離開攝影機方向,再往攝影機方向行駛,各次行為彼此獨立,而且每一次都可能對不同用路人重新產生危險,不能僅因時間相近,就視為同一違規行為。

法院也指出,相關規定針對部分違規行為設有連續舉發條件,但本案屬「危險方式駕車」,不適用吳男所主張的規定,故3次違規均可分別處罰。最終駁回吳男的訴訟,3張各1萬8000元罰單合計5萬4000元維持,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主另因同一違規行為遭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吳男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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