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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大火吞噬3命!房東沒裝住警器還甩鍋「房客吸毒」法官打臉判1年6月不予緩刑

發布時間:2026/10/7 15:29

記者陳欣瑜/綜合報導

彰化縣北斗鎮2024年7月30日清晨發生大火,莊姓房東將原本僅3層樓的透天厝違法增建至4樓,並大肆隔成多達32間套房對外出租,因未依法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導致1樓電動車短路起火時,濃煙直竄樓上,3名房客與留宿賓客在睡夢中逃生不及慘遭嗆死。莊姓房東到案後頻頻甩鍋,甚至指稱房客體內驗出毒品才無法逃生;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房東未設住警器具有保證人地位之重大過失,且犯後飾詞卸責,依過失致死罪重判有期徒刑1年6月且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彰化縣北斗鎮2024年7月30日清晨發生大火造成3人死亡,彰化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房東有期徒刑1年6月且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圖/消防局提供)

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為北斗鎮中山路二段兩棟相連透天厝的實際所有權人。當日清晨6時許,停放於1樓東側空間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因內部電源配線短路起火,火勢迅速蔓延並伴隨大量有毒濃煙沿樓梯急速向上直竄2至4樓。承租房客顏男、黃男及留宿的蕭姓女子因屋內毫無火災警報設備,無法及早察覺警報,最終逃生不及吸入過量濃煙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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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過失致死指控,莊姓房東於庭審中辯稱起火點是房客的電動車,起火原因與其無關,辯護律師更質疑罹難者體內驗出毒品反應才影響逃生能力。對此承審法官逐一駁斥,強調莊男身為出租人與建物管理權人,依《民法》及《消防法》負有提供安全居住環境的法定作為義務,對承租人及賓客均居於「保證人地位」。法官調閱相驗報告指出,罹難者被發現時「均非在床上」,遺體陳屍位置證明生前皆曾奮力嘗試開門逃生,絕非吸毒暴斃;若房東依法設置並維護住警器,受害者即可在濃煙封死走廊前及早警醒應變,其不作為與3人死亡結果具有明確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莊姓房東為圖私利違規增建隔間出租,嚴重疏漏最基本的消防安全配備,導致3條年輕生命慘遭濃煙吞噬,所生公共危險與損害極為巨大。考量莊男犯後多方卸責、推託狡辯,迄今未與部分罹難者家屬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難認有反省悔過之意,因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且不予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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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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