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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查賄標準掀議!禮品、招待、白米拆小包都可能踩紅線 第一線調查官難適從「像在擲筊」

發布時間:2026/10/19 06:0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送炒麵餐盒、雞蛋禮盒到底算不算賄選?九合一大選倒數40天,法務部日前宣示全力查察賄選,部長鄭銘謙指出,截至9月上旬,檢察機關受理妨害選舉案件達1780件,其中賄選就有984件,占55.3%。不過面對立委質詢「30元查賄標準」,鄭銘謙強調是「發動偵查參考門檻」,是不是成立賄選仍要看有沒有對價關係。對此,有第一線調查官向周刊吐露,因各方認定經常不同「就像在擲筊」,甚至連輿論氛圍都可能左右辦案,希望能有更一致的標準。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強調,30元查賄標準是「發動偵查參考門檻」,是不是成立賄選仍要看有沒有對價關係。(圖/法務部官網)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強調,30元查賄標準是「發動偵查參考門檻」,是不是成立賄選仍要看有沒有對價關係。(圖/法務部官網)

鄭銘謙13日在立院接受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質詢時表示,根據最高檢《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30元是發動偵查參考門檻,但是是不是成立賄選,根據最高法院過去判決的見解,仍要看有沒有對價關係,就算是31元、32元,沒有足以影響、動搖他投票意願,當然就不成立;但如果是不到30元的特別物品,卻對該選民來講是足以動搖、影響投票,就要看個案認定。不過林思銘仍質疑,沒有具體標準恐讓第一線的檢警調單位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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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鏡週刊》報導,一名在北部任職的調查官A小姐就直言「根本沒有統一的標準」,每次選舉隨著社會氛圍、檢察官法律見解不同,同樣的行為卻可能有不同結果,這種不確定感就像「在擲筊」,甚至能不能立案還得看長官態度,讓第一線辦案人員無所適從;另一名一線調查官B小姐也指出,日前查賄動作頻頻引發社會討論,如今對於價值低於100元的案件「基本上都偏保守」,輿論氛圍讓辦案人員難以拿捏。

根據最高檢察署於2022年新修訂《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共列出28個行為態樣,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包括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悠遊卡、電話卡、儲值卡或其他有價證券;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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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包括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代付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贈送農漁特產品;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等,原則上都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但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其中也例舉6種行為態樣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但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之物,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以「化整為零」方式發放,藉此迂迴逃避刑責,仍需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另外,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符合社會禮儀之禮金、禮品;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簡便餐飲;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的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及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原則上都不構成賄選。

不過也正因為各種行為態樣仍需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到了不同承辦人或執行單位手中,就可能因見解不同出現不同結果。政府的確有必要釐清要如何判斷「足以影響投票意願」,及哪些事證可認定送禮、招待與選票存在對價關係,才不會讓第一線基層人員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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