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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大哥告弟媳1】吳東進還在發言就被宣告散會 彭雪芬挨告被判無罪原因曝光

發布時間:2023/9/6 06:58

吳東進告彭雪芬2度敗訴,他仍不服再提上訴。
吳東進告彭雪芬2度敗訴,他仍不服再提上訴。

圖文/鏡週刊

隨著台新金董娘彭雪芬坐上新光集團家族控股公司之一新實董座大位,也讓新光吳家老大、新光金創辦人吳東進不滿日漸升高,去年5月底,新實舉行股東會,吳東進正式槓上彭雪芬,「老大委託3人為代表出席,卻被彭雪芬以不符資格為由,擋在門外;後來老大改以視訊方式參與。」知情人士透露。

 

吳東進最後雖然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但吳東進在股東會上提臨時動議,卻被彭雪芬直接宣布散會,就此點燃吳東進怒火,「老大在股東會上發言,都被彭雪芬以不具效力為由禁止。」吳家親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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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東進在股東會上提出「人力應加速更新」以及「償還股東往來債務」2項議案時,「老大認為,他仍在發言,彭雪芬卻無視他,就宣告散會,讓他相當不滿,認為彭雪芬剝奪他提臨時動議的股東權益,因此一狀告到法院。」親近吳東進人士表示。

吳東進向台北地方法院主張,他派代表到股東會現場後,被拒絕進入會場,違反《公司法》規定,彭雪芬是故意針對他,對他有差別待遇,侵害他參與股東會的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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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吳東進提告自己的太太,老三吳東亮相當無奈,「新實股東會舉行前,就按《公司法》規定告知股東,股東會也都依照程序,老大告彭雪芬,擺明就是再找麻煩。」吳家親友嘆氣說。

彭雪芬因此向法院解釋,新實股東會通知書已明載「股東會採實體會議方式召開,敬請股東務必親自(或委託、指派)出席,行使股東權利」,吳東進指派代表因違反《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才拒絕他們進入會場。

彭雪芬指出,提供視訊是為服務不能親自出席股東,了解會議實況,吳東進因以視訊方式參加,因此不能行使股東權。至於吳東進提出2項臨時動議未被採納,彭雪芬表示,這2項議案都不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專屬股東會決議案,依法無須列入股東會議案。

這樁大伯告弟媳的訴訟案,歷經半年,台北地院去年底一審宣判,彭雪芬勝訴,但吳東進不服,再提上訴;今年5月底,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彭雪芬再度勝訴,吳東進仍不服再提上訴,該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

針對吳東進告彭雪芬一事,本刊透過,吳火獅基金會和吳東進聯絡,至截稿前均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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