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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智坤恐坐牢?摸女導演胸部涉利用權勢猥褻罪!律師:最重可處3年刑期

發布時間:2023/6/6 15:35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

綠營性騷風波連環爆,昨日又有一名女導演發文指控,她在2010年遭到民進黨一名H姓政治人物性騷擾,不僅帶她到摩鐵環抱、摸胸,甚至暗示可以金援她。隨後該名加害者也遭起底是監察院長陳菊過去的辦公室主任洪智坤。律師陳頂新今(6)日分析,根據被害人自述,洪智坤恐涉及利用權勢猥褻罪,追訴期有20年,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洪智坤遭控涉嫌在2010年,對一名女導演性騷擾。(圖/洪智坤臉書)

一名女導演昨日在臉書控訴,2010年她收到洪智坤政治人物的邀請,希望她能為高雄年底的五都市長選舉拍宣傳片或廣告,她為此多次南下和對方會面、簡報,前後橫跨半年,卻在某次的開會過程中被洪智坤利用機會載到摩鐵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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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導演透露,案發當天她搭高鐵南下,再由洪智坤的司機接送,豈料卻被告知平常訂的商旅訂滿了,要換一間,緊接著就被送到汽車旅館。女導演說,直至深夜洪智坤才抵達,過程中卻只簡略聊了腳本,就以引誘性的言詞表示:「我可以幫妳,妳只要偶爾可以讓我任性一下。」

她進一步指出,當下洪智坤稱,很累、不舒服甚至要求躺床,要她過去。「我記得他有些緩慢隱晦的動作,要抱我,有摸到我,有摸到胸部,僵住的我動作不敢大,連呼吸都屏住的程度。只有順勢推移開,盡量保持距離,後來我看到被子裡有規律的動作,我根本不敢想他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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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女導演表示,事後洪智坤還打給她,指稱她「會跟客戶上床換案子耶,怎麼我沒有這種好事啊?哈哈哈」,讓她氣到在街上大哭。如今她決定不忍了,將這段不堪的往事公開。

針對該起性騷擾案件,陳頂新律師今日接受《FTNN新聞網》電訪時表示,首先要先判斷洪智坤的犯罪類型為何?依造受害者的描述來判斷,會比較適用於《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對於因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由於案發時間為2010年,針對該案的法律追訴權,陳頂新說明,可以根據《刑法》第80條第二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20年。同時該起案件也屬於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依法提起告訴,非被害人也能向檢方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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