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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案不只一人?吳季穎涉「這罪」有集團犯罪可能 「莊家」恐非玩笑話

發布時間:2023/10/19 19:56

記者洪宗荃/綜合報導

SBL球星吳季穎涉嫌假球案,雖然本人昨(18)日到案時,向檢察官辯稱「僅是自己投注自己球隊輸贏和大小分,單純想靠自己表現來控制比賽結果」,不過根據已經曝光的LINE訊息內容,檢方認定吳季穎除了涉嫌詐欺、賭博,還涉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如此看來,檢方恐認為吳季穎並非是單純個人行為,而是組頭身分。

檢方認定吳季穎涉嫌詐欺、賭博,及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圖/翻攝畫面)
檢方認定吳季穎涉嫌詐欺、賭博,及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圖/翻攝畫面)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季穎在昨日到案後,向檢察官辯稱,他並不認識組頭或者黑幫經營職業運動簽賭人士,僅是自己投注自己球隊輸贏和大小分,單純想靠自己表現來控制比賽結果,還抱屈表示,「怎麼可能我一人就可主導球隊輸贏!」並抱怨自己「努力簽賭和比賽,卻無力變更比賽結果,明明自己很努力打球,球隊也未必獲勝;或者自己消極比賽,但其他隊友攻勢猛烈球隊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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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方認定吳季穎涉嫌詐欺、賭博,及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諭令他以25萬交保,其中涉《運彩條例》讓外界頗感意外,而根據該條例第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條例中明白顯示,如果以非法的辦法試圖去改變投標的結果,將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第二項提到如果是「結夥三人以上」時,刑責將會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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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無法得知實際的情況,但法條內有針對多人犯罪的刑責,表示不排除有「集團犯罪」的可能,而就媒體外傳的通訊軟體截圖,顯示吳季穎曾向多人談起此事,甚至不乏有「現在是莊家」的話語,也讓外界認為集團犯罪的可能性越來越高。不過詳細案情,仍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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