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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男當街搶阿嬤金項鍊 連換躲藏地點仍難逃法網下場慘

發布時間:2023/11/20 16:06

江男當街搶奪陳婦的金項鍊,事後還連換躲藏地點企圖躲避追捕,未料隔日就遭警方逮捕歸案。(圖/淡水警分局提供)
江男當街搶奪陳婦的金項鍊,事後還連換躲藏地點企圖躲避追捕,未料隔日就遭警方逮捕歸案。(圖/淡水警分局提供)

圖文/CTWANT

新北市淡水71歲陳姓老婦欲出門購物,才剛走出社區大門就遭1名黑衣男子,騎車搶走戴在身上的金項鍊,嚇得她當場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以車追人,成功將其逮捕歸案,警方表示江姓嫌犯十分狡猾,得手後便迅速搭計程車前往五股銷贓,並逃逸到桃園、蘆洲等地製造斷點躲避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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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圍派出所員警18日下午,接獲陳婦報案表示,自己在淡水區民族路112巷前社區被搶劫,警方獲報後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調閱監視器畫鎖定江嫌身份,調查中還發現其有詐欺、洗錢、妨害自由、組織犯罪等前科。

警方進一步追查發現,江嫌在金項鍊得手後立即搭計程車,到五股區珠寶店變賣獲得3萬3080元,事後又搭車至蘆洲區長樂路、桃園區中正路、五股區成泰路三段等多處躲藏,企圖逃過警方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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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警方向檢方聲請拘票獲准,經警方跟監蒐證,於19日下午3點在五股區將其逮捕到案,並查扣贓款6900元、手機、犯案時穿著的愛迪達品牌衣物等證物,員警事後詢問江嫌剩餘2萬餘元贓款花到哪,江嫌坦言拿去還債、交通費、酒店玩樂後就剩那些,全案詢後依《搶奪罪》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並建請羈押。

警方表示,《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時,以腕力奪取他人之動產的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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