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讀新術_每周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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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不起訴雷聲大雨點小?性侵案件對被害人的兩難之處

發布時間:2023/12/24 07:00

文/李尚宇(巨展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喧騰一時的MeToo事件,近日檢察官針對部分案件作出認定,依新聞報導,仍有部分未提出告訴。而筆者過去在地檢署的辦案經驗中,也發現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因不想曝光或其他考量,而有遲延報案或不願報案的狀況,進而影響案件的結果,甚至造成被害人求助無門。

喧騰一時的MeToo事件,近日檢察官針對部分案件作出認定。(示意圖/Unsplash)

一、刑法強制猥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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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是一位剛進公司不久的新人,在完成新進員工訓練後,即被派到公司某個部門。這是一個辦公地點離公司主要辦公區域比較遠的一個單位。到了新的工作環境,主管跟其他同事也都對小君的問題熱心的幫忙與解決。

有一次,小君的部門假日需要有人留在公司待命,於是小君的主管就詢問小君是否願意加班,認真負責的小君也就一口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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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加班的當日,辦公室裡只有小君跟主管兩人,本來兩人正常辦公也相安無事。直到小君到飲水機前幫自己倒了杯水,正轉身準備回到座位時,主管卻已經一聲不響的來到小君身後,正當小君因主管的突然出現而受到驚嚇時,主管就直接把小君按在牆上,並伸手撫摸小君的身體,不管小君如何掙扎,主管仍然去碰觸小君的重要部位。

這個過程,讓小君整個腦袋一片空白,自己作夢也沒想,這樣的事情竟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由於主管是撫摸小君的身體與重要部位,並不符合刑法性交的定義,但這樣的行為仍然成立刑法強制猥褻的條件。

二、性侵害被害人的兩難之處

面對這樣的事情,有些人的反應是應該會尋求協助與報警,但小君的公司相當保守,一個初來乍到的新人如果一開始就把這件事情公開,或者報警處理,到底在公司裡會引起什麼風波?工作還保不保的住?其他同事會不會投以異樣的眼光?這些問題一直都在她的心中環繞著。

甚至每當小君一回想到這件事,就感到陣陣的噁心與不適,要小君去報案,並將過程鉅細靡遺的向辦案人員說明,更是無法克服的難題。主管看小君好像沒有後續反應,竟開始變本加厲,幾次藉故安排小君跟他出差,或者趁著辦公室沒有其他人的時候,對小君毛手毛腳,甚至多次要強吻小君。

主管還對小君放話,要是敢檢舉,只要他說這是小君不滿主管工作分配的報復,加上他在公司過去的資歷,根本沒人會相信小君。

經過小君多次對主管行為的反抗,主管也逐漸不再對小君侵害,但在長期的心裡陰影之下,以及到底要不要報案的壓力下,小君罹患了憂鬱症。

後來小君長期狀況引起了男友的懷疑,在男友的鼓勵下,小君說出了自己的遭遇並開始接受心理諮商,也決定要幫自己討回公道。

但是,這時候距離當時的案發時間,已經過兩、三年之久了!

小君到婦幼隊報案,之後案子也進了地檢署。一個經過兩三年的案子,對檢察官來講實在是一個傷透腦筋的案子,但檢察官是相信小君的,因此不僅對小君做相關鑑定,也盡力幫小君找尋可用的證據,希望可以讓法官定罪。

然而,案子經過檢察官起訴進到法院之後,法官認為時間太久,相關鑑定不能證明跟小君的受害有關,而且除了小君自身說法以外,其他證據也不能直接證明主管有對小君強制猥褻,而判決主管無罪。

三、太晚報案的問題與補救措施

(一)性侵害案件著重情況證據
一般而言,DNA絕大多數都是在密室或者是別人難以發現的地方進行,不像有些案件可以透過監視器直接拍到或證人直接目擊,來還原案發的經過。因此,除了被害人的說法以外,其他常用來當作性侵害的證據,包含了被害人身上傷勢及下體的驗傷證明、DNA的鑑定資料、創傷壓力症候群的鑑定報告、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等等,只是這些都是屬於比較間接的證據。

此外,要構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必須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但意願這件事情,是存在每個人的心中,案發當時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到底為何?法官、檢察官不僅很難事後判斷,依法也不能單憑被害人的單一說法,就認定被告成立犯罪,必須參考其他的證據。

因此,除了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說法,還有上面所述的證據外,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事發前、事發後的種種狀態也會是參考因素之一,這種可以用來證明雙方事前、事後狀態的證據,就是所謂的情況證據。

(二)性侵害案件情況證據的類型
被害人受侵害後,一般而言應該對加害人避之唯恐不及,不太可能繼續跟加害者有所聯繫,如果被害人在案發之後,仍然主動、持續與對方聯繫,就會跟一般被害人的情況不符,可能會讓人懷疑被害人說詞的可信度,這就是一種情況證據。

又例如一般人應該不會對自己沒做過的事情道歉,如果加害人事後對被害人表示歉意、甚至表明犯了不該犯的錯誤,這也可能讓人相信加害人確實對被害人做出不當的行為,這也是種情況證據。

另外,像是被害人案發之後到報案的期間有多久,這也是常見的一種情況證據,時間拖得越久,越會讓人懷疑真實性。或者被害人雖然有驗傷,但距離案發期間相隔太久,也會影響驗傷的證明力。

由於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取得所有證據,性侵害案件更不例外。以本案因加害人僅是去碰觸被害人的身體部位,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加害人也沒有對被害人使用毆打等暴力手段,也就難以取得驗傷證明或DNA鑑定資料等證據,因此,被害人在案發後的反應等等情況證據,如多久去報案,就會相形重要。

(三)被害人難題的解決方法
一般的案件,被害人正常多會想要儘快主張權利,時間拖得大久,一方面會影響到證據的蒐集,另方面也會讓人產生怎麼沒有趕快報警的疑問,進而影響法官、檢察官的判斷,因此在案發之後,立刻報案或越早提出告訴,是相對較佳的選擇。

但在性侵害案件裡,往往被害人考量的,不會只有要不要報案的問題,可能還會考慮是否會曝光?周邊人的觀感?會不會回想案情而有二度傷害?因此,被害人沒有馬上報案的原因,往往有來自其他面向的考慮。

只是,報案時間越早越好,在性侵害案件依然是成立的,因為在法庭上不是你說了甚麼話,而是法官檢察官看到什麼證據。越早提出不僅能夠讓檢警第一時間蒐集證據、避免證據滅失,更可以減少辦案人員對於被害人為什麼沒有趕快報案的疑問。

但如果被害人有諸多考量不想馬上報案的話,也不妨想辦法先保留或蒐集證據,現在手機、錄音設備都隨手可得,做好蒐證才能真正的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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