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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偷拍女童上廁所 和解、賠償、減刑仍得蹲苦窯

發布時間:2024/2/1 07:35

台中地院對於偷拍女童如廁的男大生予以減刑,但仍不符宣告緩刑要件,若上訴仍維持原判,他必須入獄蹲苦窯。(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對於偷拍女童如廁的男大生予以減刑,但仍不符宣告緩刑要件,若上訴仍維持原判,他必須入獄蹲苦窯。(資料照片)

圖文/鏡週刊

台中市一名C姓男大生,去年尾隨某10歲女童,進入廁所偷拍,被扭送警局,由於他手機內有偷拍畫面,犯罪事證明確,但法官審酌C生坦承犯行,且審理期間與女童家長達成和解並賠償,因此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但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判刑3年半,不得緩刑,上訴後若維持原判定讞,他將入獄蹲苦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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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台中某私立大學的C姓大學生,去年8月4日下午一點多,在校內尾隨一名10歲女童,進入廁所偷拍她如廁,女童發現後大聲喊叫,附近民眾逮住C生,扭送警局,檢警在C嫌手機裡,找到女童如廁的影像,因此檢察官依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的法條是7年以上重罪,台中地院合議庭法官審酌被告偷拍時間不長,攝錄過程並未使用暴力手段,其惡性及犯罪情節,顯與暴力毆打、強逼拍攝影像的手段有重大差異,加上C生坦承犯行,當庭表示懊悔、道歉,並與女童家長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因此法官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規定,減輕其刑,但仍判處3年半徒刑,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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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何未宣告緩刑,讓C生可以繼續完成學業?判決書指出,C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欲,無故竊錄女童如廁過程,所為實在不應該,雖然因為他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予以減刑,但對於C男所量處之刑,已逾兩年,與刑法第74條規定的緩刑要件不符(判刑兩年以下)無從宣告緩刑,雖可上訴,但如果維持原判定讞,C生勢必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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