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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打詐打到沒力!要效法「危害產品」TikTok嗎?

發布時間:2024/3/23 07:01

記者陳弘志/分析報導

「打詐」兩字在台灣,似乎已經成為民間笑話,因為越打「越詐」。連執政黨自己的民進黨立委們,都不挺數位部部長唐鳳,因為檢警對最新科技犯罪「力有未逮」,懂科技的唐鳳,卻似乎撇清責任,要主事者自己負責,導致台灣人人都收過詐騙簡訊、詐騙電郵、詐騙Line、詐騙電話,甚至連詐騙名人廣告,在台灣都已見怪不怪,成為「台灣的一部分」。打詐,是否還能繼續指望政府?問題到底出在哪?

詐騙橫行,台灣是否援引「美國眾議院對TikTok的作法」引發討論。(示意圖/pixabay)
詐騙橫行,台灣是否援引「美國眾議院對TikTok的作法」引發討論。(示意圖/pixabay)

以下是台灣一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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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受害人被詐騙好幾百萬元,還被騙走了自己的銀行帳戶,被拿去當詐騙帳戶。當事人不但是被害人,又變成「詐騙的被告」,被騙的錢,要拿回來機會渺茫,就算被告詐騙的刑事沒事,後續也可能遭其他受害人求償民事賠償。

這是一名李姓檢察官轉跑道為律師,於承辦客戶身陷詐騙案時的真實感受,「一時的失察,讓人生陷入深淵,詐騙首腦逍遙法外,只剩第一線的車手、帳戶提供者、被害人,攪和在司法的輪迴裡。社會的運作,顯然發生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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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數位部把TikTok列為「危害產品」,讓人「眼睛一亮」。唐鳳表示,凡是境外敵對勢力可實質控制的,無論直接或間接,都定義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簡稱危害產品),TikTok現在就是危害產品。

唐鳳說,美國眾議院版本對境外敵對勢力間接控制的想法,和數位部送到行政院的資通安全法修法版本,想法完全一樣,界定上也相同。美國眾議院日前通過法案,要求TikTok在半年內,從母公司「字節跳動」脫離,要賣給美國人等,否則將受全美禁令限制。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在立法院質詢時,就指出美國要求TikTok要跟原公司「字節跳動」切割,若不能切割,就在美國完全禁用,他問台灣跟美國一樣嗎?唐鳳回答,完全相同。

看來政府對「打詐」,已經祭出鐵腕,我們再來看另一個例子。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22日在立法院質詢「名人詐騙廣告」議題。葉元之說,財訊董事長謝金河說他遭冒名在全台詐騙,他去向平台檢舉,臉書根本不理他,謝金河也跟打詐小組聯繫,最後也沒什麼作用。連名人遭冒名詐騙,都願意親身出來檢舉,竟然也是碰壁,葉元之問政府有沒有從中了解?聯繫過相關單位嗎?數位部長唐鳳回答,打詐是165那邊的事,數位部認為,推動電子簽章法即可。

葉元之質疑,謝金河是名人,當事人都去檢舉了,臉書平台還是不理,謝聯繫打詐小組,作用一樣也不大。如果是一般平民去聯繫,那麼作用是不是「更不大」?葉元之再問,如果向數位部反映,能不能協助下架詐騙廣告?唐鳳回答,通常2小時可以下架,但所謂「作用不大」,是指對方「只要換一個人頭刊登」,又可以繼續上架。唐鳳的回答,似乎告訴民眾,不管「白努力」反映多少次,詐騙在台灣似乎是「詐騙恒久遠,一次永留傳」。

平心而論,如果數位部與政府相關單位,可以把TikTok列為「危害產品」,祭出強硬手段,為何對其他平台的詐騙廣告,卻如此軟弱?難道只是因為一個與中資有關,其他例如臉書與美資有關,Line與日資韓資有關,處理上就有親疏遠近?政府碰到美資、日資涉及詐騙,就只能兩手一攤?

從另一個角度看,美國眾議院對於TikTok的作法也有爭議。「社群軟體大國」美國竟然打不過一個新的中資產品,透過政治力要TikTok賣出去,讓給美國人經營。美日等國也有臉書、Instagram 、Line、Youtube、Twitter、Whatsapp、Google..等眾多暢銷產品,如果比照其邏輯,凡「境外勢力」無法由我方控制,且網路資訊可能外流,全球都可以比照美國眾議院作法,如果該軟體不把當地版本的所有權賣給本國人「換東家」經營,就阻斷其連線,讓它在該國就無法使用,在「網路無國界」的邏輯裡,也頗具爭議。

一個打過頭,另一個卻是「兩手一攤、詐騙換個名義繼續上架」,打詐在台灣,真的只能有這兩種面貌?520將屆,期待政府拿出新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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